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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級消委會三季度投訴分析:格式條款引發的糾紛日趨增多
10月11日,根據福建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投訴情況統計,2022年第三季度共受理消費者投訴28999件,解決21031件,解決率72.52%。為消費者挽回損失399.01萬元。
據統計,2022年第三季度,合同問題的投訴共6062件,位居性質類投訴第三位,占總投訴量的20.9%,與2021年同期相比,投訴量增長了125.52%,其中因格式條款應用而引起爭議的糾紛凸顯。
格式條款是經營者基于重復使用的目的而預先擬定的,沒有雙方協商的基礎,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格式條款或者放棄合同締約的機會,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由于格式條款是經營者按照自己單方意愿擬定的,重點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維護上。因此在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涉及領域廣、侵權手段隱蔽、對消費者影響大。
福建省消委會提供的案例顯示,2022年6月,吳女士向南平市建陽區消委會投訴稱,其擬將舊房置換新屋作新婚房,于今年5月,在南平光耀世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樓盤中看中一套商品房,預交1萬元,并在開發商提供的印有“本人已交定金壹萬元整”字樣的《銷售確認函》上簽字,此后在售樓部工作人員的催促下,又交納4萬元,售樓部只開具一張填寫有“定金”字樣的、收款金額為4萬元的收款收據。
6月11日,其收到地產商的《解約確認函》,內容是吳女士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重新認購該房屋及簽約/付款等相關手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該房屋將另行銷售。吳女士覺得自己掉進了地產商設計的“定金陷阱”里。
她表示自己不了解《銷售確認函》中“定金”的法律責任,誤認為“定金”與“訂金”性質一樣,都是屬于預付款,只不過是文字不同而已。如果營銷人員在收款前有提醒注意,交了“定金”后,如果違約,就不能退還的規定,那么她在售樓部時就會慎重地交錢簽字,絕對不會沖動付款。故訴求全額退還預付款5萬元。
南平市消委會認為,從表面看,吳女士投訴屬于“定金”與“訂金”二者在性質上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爭議,實質是開發商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涉及消費者(知情權)合法權益保護的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開發商是否就其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的“定金”事項向消費者盡到解釋說明,或提醒注意的義務。因爭議雙方分歧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吳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福建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要注意以下問題和建議:
一、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參照國家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有效降低交易風險,避免產生合同糾紛。
二、消費者應當注意格式合同內容中未列明但又與消費者購買商品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可以要求經營者將其補充至合同條款。如: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等。
三、對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經營者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如:1.關于合同解除權的條款;2.與違約金有關的條款;3.合同爭議解決/管轄法院的條款;4.有關限制損害賠償上限的條款;5.有關服務期限或服務有效期的條款;6.條款提供方單方變更履行方式的條款等。
四、面對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消費者應主動拒絕,也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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