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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一縣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被法院否決:罰款決定未集體研究
因行政處罰決定中的罰款事項未經集體研究決定,西安藍田縣國土資源局的強制執行申請被西安中院否決。2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行政裁定書披露了這一案例。
“(2018)陜0122行審6號”行政裁定書顯示,2018年1月23日,藍田縣國土資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藍國土罰字[2017]030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
藍田縣國土資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拆除被執行人西安元泰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違法占地所建的窯洞267.54平方米,二層樓房342.91平方米,一層平房395.97平方米,走廊和魚塘1348平方米,構筑物7747.23平方米,以及執行被執行人欠下的罰款65299.2元。
判決書顯示,藍田縣國土資源局查明,2011年4月,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經政府批準,在輞川鎮山底村一組開發王維苑旅游項目,已建成王維紀念館及餐飲住宿設施,占地21.619畝即14412.4平方米,其中占建設用地6.466畝(紀念館126.44平方米、窯洞1244.76平方米、兩層樓房451.49平方米、走廊34.98平方米、其他構筑物2453.08平方米);占林業用地15.153畝(窯洞267.54平方米、兩層樓房342.19平方米、一層樓房395.97平方米、走廊和魚塘1348平方米、其他硬化道路和廣場等構筑物7747.23平方米)。
2017年6月13日,藍田縣國土資源局作出處罰決定:沒收上述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6.466畝土地上所建建筑;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15.153畝土地上所建建筑,并對西安元泰旅游公司違法占地處以每平米8元,共計115299.20元的罰款;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復議。
藍田縣國土資源局稱,在法定期限內,被申請執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提起復議或訴訟,亦未履行拆除的義務。2017年8月14日,被申請執行人繳納了罰款5萬元。至藍田縣國土資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時,西安元泰旅游公司尚有65299.2元罰款未繳納。
西安中院審查后認為,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系土地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然而在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藍田縣國土局的處罰內容為拆除、沒收違法占地21.619畝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并處罰款115299.20元,但申請執行人對違法占地處115299.2元罰款之處罰未經集體研究決定,違反了該條規定。
另外,西安中院還認為,上述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西安中院依照《行政強制法》之規定作出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藍田縣國土資源局藍國土罰字[2017]第030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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