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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回應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焦點問題
新華社杭州2月9日消息,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認定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杭州中院表示,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無疑的共計63項證據予以證實。法庭還對庭審時的爭議點如放火動機和目的、有無放火故意、有無積極施救、物業設施及消防救援能否減輕莫煥晶罪責等予以詳細論述及評判。
庭審結束后,“新華視點”記者就一些焦點問題采訪了杭州中院有關負責人。
是故意殺人,還是想先放火再滅火?
杭州中院負責人介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認為,莫煥晶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財物、向朱小貞借錢、放火前又輸光了典當款,放火動機是為了毀滅盜竊罪證。這是推測性結論,并無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為證明莫煥晶的放火動機,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名身份為保安的證人的自書材料,其提到莫煥晶放火后,從入戶大門離開并故意將門關閉。訴訟代理人據此認為,莫煥晶有故意殺人之嫌。但法庭在審理時發現,這名證人的自書材料,與該證人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言論不符,與電梯監控視頻記錄的情況、剪刀形消防樓梯的狀況也不符,故認定該材料不實。
關于放火動機,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是想先放火再滅火,從而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控方主要證據是莫煥晶的供述,并認為該供述與朱小貞尚未發現莫煥晶偷竊行為、朱小貞確曾借錢給莫煥晶、莫煥晶放火前查詢火災怎樣燃燒得慢等客觀事實相印證。控辯雙方的意見一致。
法院經審查證據,認為莫煥晶在偵查階段供述的放火動機相對穩定,庭審中亦予以供認,且結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夠支持,故采信了莫煥晶本人供述。對放火動機的認定,法庭依據到案的證據并經過綜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原則。
刑事判決最終確定的事實,建立在證據和邏輯推理、經驗分析三者有機統一的基礎之上,但屬于法律真相而非絕對真相。二審期間如果發現新證據并足以推翻莫煥晶所作放火動機的相關供述,則二審法院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罪責?
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莫煥晶在凌晨4時55分許放火,消防部門于5時4分50秒接到首次報警,于5時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在實施滅火過程中,消防戰士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從接警至火勢熄滅,消防用時1小時40余分。
據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門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消防部門滅火救援符合規程;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
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設定的首個罪名。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的人員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莫煥晶的放火行為與犯罪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依法應對全部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小區物業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刑事犯罪責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于阻止、減弱火災的后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達到理想預期為由減輕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責任。
為何判處莫煥晶死刑?
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莫煥晶沉迷賭博,明知放火行為的性質及后果,卻不顧朱小貞一家的生命安全,選擇凌晨時分在具有大量易燃家具和內飾且相對密閉的城市高層住宅內放火,其行為具有造成人身及財產嚴重損害的高度危險性,危害整幢高層住宅的公共安全并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這些都是應當對莫煥晶嚴懲的因素。
在案證據還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后也未及時對被害人施以援手。在案證據雖然證明其有報警行為,但是報警時距放火已長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小貞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并無實際價值。
莫煥晶還提到,在火勢蔓延時曾用榔頭敲擊玻璃進行施救,但相應位置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跡,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莫煥晶雖然沒有逃離行為,但也沒有實際作為。也就是說,莫煥晶在放火后的行為,沒有一項真正成為能夠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
莫煥晶歸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從輕處罰。但僅有該一項酌定從寬量刑情節,遠不足以抵消莫煥晶的多項從嚴量刑情節。
綜上,莫煥晶同時具有的從嚴、從寬情節反向競合時,從嚴情節占絕對主導地位。因此,一審法院判處莫煥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莫煥晶可以依法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的制度設計,也能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的量刑。
(原題為《杭州中院回應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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