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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司機避讓車禍現場釀1死7傷事故,起訴交警索賠68萬

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南京司機王讀平開車回家,忽然發現高速公路有反光錐筒,意識到前方發生交通事故后,他緊急踩剎車,往右變道,車瞬間飄了起來。
就在這時,緊隨其后的大貨車躲閃不及,與其發生追尾。大貨車側翻沖入前方的事故現場,壓住清障車和其他車輛,造成一人當場死亡,7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王讀平除了自己受傷、車輛報廢外,還被其他受害者索賠100多萬元。
王讀平認為,事發現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隊(以下簡稱“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對第一起三車追尾事故處置不當,才釀成了一起本不該發生的“二次重大傷亡事故”。
據此,王讀平將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并索賠68萬余元。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在法庭上表示,當時,王讀平行至事故地點,遇前方警戒設施,疏于觀察、措施不當,才跟后面開過來的大貨車發生追尾,造成其他人員傷亡。王讀平的損失與交警部門的現場處置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避讓車禍現場發生追尾,致一死七傷
事故發生于2016年1月5日,當晚風雨交加,氣溫很低。
王讀平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當日他駕車從江陰老家回南京市區。凌晨1時許,途徑滬蓉高速南京黃栗墅服務區附近,突然發現事故警戒區的錐筒,緊急剎車,并向右打方向盤。
王讀平說,他事后才知道,當時,前方有三輛車追尾了。
隨后發生了一起連環事故。案件相關材料顯示,因為雨天路滑,王讀平駕駛的轎車發生側滑,整個車飄起來了。緊隨其后的一輛半掛大貨車避讓不及,與之發生追尾。
碰撞中大貨車掉頭向右側翻,沖進了前方正在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撞壓警戒區的清障車輛和其他車輛,造成一人當場死亡,包括排障人員在內的7人受傷,6輛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事故認定,王讀平和貨車司機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其他人不負責任。
后來,王讀平被事故受害者起訴,被判賠付醫藥費、死亡傷殘金等100多萬元。
“肇事司機”狀告交警并索賠
王讀平對澎湃新聞稱,事發當時,他正常駕駛轎車,以90千米/小時以內的速度,開到南京黃栗墅服務區附近。“突然看到前方有錐筒,已經沒有緩沖余地”,只能緊急剎車并向右變道,致使車輛側滑左轉,繼而被大貨車追尾。
王讀平認為,在上述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和詢問筆錄顯示,交警處理前一起交通事故時,用錐筒圍成的警戒區不到80米,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是造成二次事故1死7傷嚴重后果的“直接原因”。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根據情況,劃定警戒區域,夜間或雨、雪、霧、冰、沙塵等特殊氣象條件下,在距離事故現場來車500米至1000米外,設置警告標志和減(限)速,并向事故現場連續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
王讀平表示,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交警存在以下問題:其一,沒有提前設置警告標志和減(限)速標志,也沒有在來車方向的警戒區最前端停放警車示警。
其二,在一個雨夜,交警設置的最前端錐筒與前一起交通事故現場的距離未達到500米。
王讀平表示,發生在他身上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的相應損失,是因交警對第一次事故處置不當而造成的。為此,他以交警部門行政違法為由,將其告上法院,并要求交警部門賠償損失68萬余元。
交警稱錐筒擺放距離超過500米
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案件。澎湃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交警在事故現場擺放的警戒標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成為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對此,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副大隊長劉岳及其代理律師稱,交警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的情況及擺放的錐筒符合相關規定。現場總共擺了80多個錐筒,根據相關擺放規定,“應該有600米左右”。
劉岳及其代理律師解釋,按照相關規定,高速公路車道分界線是白色的實虛線,白線長6米,兩條白線之間間隔9米,錐筒的設置是按白線的起點、終點各擺一個,下一條白線的起點再擺一個。
也就是說,每15米擺3個錐筒,按此測算,68個錐筒擺放的間距就已超過500米的規定距離。為此,南京交警一大隊認為,其擺放的警示標志并無不當。
不過,王讀平質疑稱,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錐筒數量及擺放方法,并要求警方提供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或執法錄像,但警方未予提交,并稱沒有監控視頻,民警執法記錄儀拍攝的視頻已超過保存期限。
作為處警交警的王森在證言中表示,他前往處理第二交通事故(即與王讀平有關的車禍)的路上,先看到警燈,然后看到警示標志,再看到錐筒,錐筒在距二次事故現場500米開外的地方就已看到。
對此,王讀平及其代理律師表示,王森是被告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的民警,其證言“不具備證明效力”。
該起行政訴訟,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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