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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很多夫妻會選擇在離婚前分居很長一段時間,以確保能夠順利離婚。那么在分居的這段時間內,雙方所獲得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張女士與趙先生原本是別人眼中的模范夫妻,兩人共同經歷了貧困的日子,后來靠著兩人的努力,日子越來越富足。然而,再恩愛的夫妻也抵不過金錢權利的誘惑,趙先生在富裕之后便開始沉醉在紙醉金迷的生活里,張女士也曾勸過他,但是收效甚微。覺得丈夫變化太多的張女士決心要離婚,但是趙先生一直不同意,為了能夠順利離婚,張女士搬出去,開始了分居生活。

憑借著最開始幾年積攢的人脈,張女士也是在分居之后有著不錯的收入。本以為分居滿兩年之后就能去法院申請離婚,但是沒想到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出現了分歧,張女士認為這些都是在分居后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跟趙先生一點關系都沒有,應該屬于個人財產。而趙先生卻認為,只要沒有離婚,那么不管什么收入都算夫妻共同財產,有權要求分割。
眾所周知,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收入都應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公平的分割。但是像離婚前有長期分居的情況,在經濟上早已經各自獨立,對于財產的管理也是各管各的,那如果嚴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不是不公平呢?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還沒有針對夫妻分居間的財產屬性作出特別的約定,因此,按照目前《民法典》的規定,在沒有對財產作出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即使是分居期間的收入也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在實際判例中,也會有兩種不同的判決:第一種就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最為主流的一種判決思路;而另一種就比較少見,那就是認為在分居期間雙方對彼此的財產收益并無貢獻,因此認為分居期間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

總的來說,夫妻分居期間的收入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根據分居時間的長短、財產管理的狀況、生活消費支出、是否撫養子女等因素,衡量是否需要平分分居期間的財產所得。
所以,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分居,那么最好是能有書面約定明確規定分居期間的財產收入歸各自所得,避免自己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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