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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以國家賠償終結違法強拆

2014年9月,公布征收決定之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就對市民許水云的房子進行了強拆。政府給出的理由是所謂“誤拆”,許水云堅決不要政府事后的“補償”,而是像《秋菊打官司》里的主角那樣討一個說法,要求當地政府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行政違法”進行國家賠償。之前,在浙江當地的一審、二審中,法院僅僅判決政府應進行征地補償,而沒要求對違法行政強拆進行國家賠償。
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再審了這起案件,并當庭宣判:確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責令政府進行行政賠償。
主審法官耿寶建把話說得很明白:如果違法強拆與依法強制搬遷最終結果一個樣,“這樣所有‘理性’的行政機關,都可能選擇違法強拆”;如果法院不加以糾正,老百姓會覺得“政府能違法,為什么我不能違法”。所以,此案同時還明確違法強拆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倒逼政府依法行政,體現國家保護產權原則。
這次態度明確的判決,亮出了中國最高審判機關以司法保護公民產權、堅決糾正行政違法的決心。
在之前形形色色的強拆中,“誤拆”、“出門買菜時家被強拆”等等手段,個別地方政府屢試不爽,關鍵問題是沒有強力的司法糾正措施。特別是像許水云這樣的沒有取得產權證書的合法建筑,哪怕遭遇行政違法強拆,當事人的訴請也很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這導致個別地方政府有恃無恐、公權屢屢出籠傷人,也使公民的產權處于不安全的狀態中。
這次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的判決無疑樹立了一個司法標桿,給公眾吃了一顆定心丸,也是對暴力強拆踩了剎車。
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政府行政行為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才能彰顯司法公信,也才能解決“信訪不信法”的老問題。在是非面前,法院必須求真相、說公道話,對于“誤拆”之類借口不能和稀泥,政府行政違法就是違法,不能玩曖昧。
這次的標桿性審判,也可看作近幾年中國大刀闊斧的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人民法院省以下人財物直管、巡回法庭制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記錄、通報制度這些司法改革的“硬措施”在起作用,保障了審判權不被地方利益掣肘。
希望這次最高法的再審判決,能夠起到立木起信的作用,從司法層面明確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倒逼政府依法行政,除去暴力強拆的社會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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