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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萬科獨董劉姝威請求證監會命令鉅盛華清盤7個資管計劃
1月30日,萬科獨立董事劉姝威通過個人微信號發出一封名為《給證監會并劉士余主席的信》的公開信,信中表示,證監會應要求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管計劃立即清盤,不得續期,前述七個資管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6.89%。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姝威另一個身份是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2.SZ)獨立董事。在信中,劉姝威稱,作為萬科的獨立董事,遵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請求證監會命令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立即清盤,不得續期。
劉姝威稱,萬科是A股市場的藍籌股,是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共同積極搶購的股票。鉅盛華違規持有萬科6.88%的股份,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劉姝威在文中指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盛華”)通過九個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10.34%,九個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均為2倍,其中,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已經于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該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6.89%。
按照萬科發布的公告,目前萬科的持股比例中,地鐵集團占萬科公司總股份的比例為25.63%,為第一大股東;寶能系占比為25.4%,為第二大股東。自從2015年下半年以來,寶能系旗下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鉅盛華”)、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鉅盛華作為劣后委托人的九個資產管理計劃于二級市場不斷增持萬科A股,一度成為萬科A的第一大股東,截至目前并未減持。
劉姝威指出,根據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于2017年11月和12月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上述《暫行規定》第四條第四項顯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的行為包括: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 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 3 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 2 倍;第十六條第二項則指出,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桿倍數,不得新增優先級份額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有私募機構分析人士指出,2017年11月,一行三會發布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對相關存續資管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合同到期后應予以清盤,不得續期,但同時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通常而言,資管計劃應以簽訂時的約定條款為準。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郭捍東律師對此指出,劉姝威以公開信的形式請求證監會責令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管計劃立即清盤,該行為的合理性值得探討。一方面,劉姝威若作為個人其有權申張自己的個人權利,但如果以萬科獨立董事的身份則略顯不妥。郭捍東表示,按照公司法規定,當公司股東涉及侵害公司利益時,應由公司來主張權利,獨立董事并不能代表公司。另一方面,資管計劃是否應該清盤,是基于資管計劃的相關合同約定,其基礎法律依據是合同法,因此只要相關資管計劃的合同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不影響這些資管合同的效力,從“萬科事件”的相關報道推斷,這些資管計劃的相關合同應該起初就不涉及無效問題。所以,即便違反證監會等部門相關規定,也不影響合同本身效力。
在2016年萬科寶能股權大戰最激烈時期,劉姝威曾發表多篇評論文章探討萬寶之爭,主要言論包括:質疑寶能收購萬科股份資金是否合法;寶能杠桿買萬科若認定合法,中國很快會有第二次股災;若罷免全部董事,萬科會在一年內垮掉;萬科管理團隊離去將致股價暴跌,投資者面臨滅頂之災等。
2017年6月,萬科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新一屆董事會名單,劉姝威任萬科十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截至1月30日午間收盤,萬科A下跌4.59%,報36.8元/股。根據摩根大通此前的報告顯示,寶能系共斥資約451億元,合計持有28.04億股萬科A股份,占總股本的25.4%,其持倉成本大致在16.08元/股。按照萬科當前股價,目前寶能系持有的萬科A股份市值為1031億元,浮盈580億元。
以下為公開信全文:
證監會并劉士余主席:
我是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獨立董事劉姝威。
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盛華”)通過九個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10.34%,九個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均為2倍,其中,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已經于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該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6.89%。(見附件)
根據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于2017年11月和12月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作為萬科的獨立董事,遵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我請求證監會命令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立即清盤,不得續期。
萬科是A股市場的藍籌股,是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共同積極搶購的股票。鉅盛華違規持有萬科6.88%的股份,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至今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尚未清盤。我懇請證監會嚴格執行自身制定的規章制度,以身作則,堅決維護自身制定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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