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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最年輕雜志社長”終獲無罪,16年前被判貪污服刑7年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今日(1月17日)上午,備受輿論關注的“河南最年輕雜志社長冤獄7年改判無罪”一事有了最終結果。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維持吉新報無罪判決。鄭州中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吉新報貪污的證據不足,且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故抗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曾經被河南媒體界普遍認為“年輕有為、前途不可限量”的吉新報,卻在人生最輝煌的時候鋃鐺入獄,因“貪污罪”被判12年。由于在獄中的積極改造減刑5年,于2009年提前釋放。
“承包”雜志經營招致“牢獄之災”
吉新報本來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下屬事業單位《農村農業農民》雜志社的在編人員,職務為副總編輯(副處級),30出頭的他被認為“前途不可限量”。
1998年,吉新報接管河南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下屬的《決策探索》雜志,該雜志經營變為“內部承包”。
吉新報隨后上級任命為總編輯兼社長,經過多年的努力,這家原本經營極為困境的媒體,終于扭虧為盈。
“運營模式也得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要領導同意和支持,再加上經過我和編輯記者們的不懈努力,雜志社終于扭虧為盈,不僅減輕了單位的負擔,養活了幾十個人,還為雜志社購置了大批固定資產。”吉說。
但這次“內部承包”還是沒能成就吉新報,反而給自己招來了一場改變命運的牢獄之災。
2002年10月,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結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決策探索》雜志社原主編吉新報貪污一案,判處被告人吉新報有期徒刑十二年。
卷宗顯示,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吉新報在任職期間,違反新聞出版管理規定,將路某某所交承包金中的15萬元占為己有,另外,指控其虛開發票報銷8870元。
宣判后,吉新報提出上訴,同年11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2009年6月,因在獄中有多次“立功表現和積極改造”吉新報提前五年釋放。
堅持13年申訴后迎轉機
吉新報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時介紹自己入獄后的境況時稱,入獄后,他并沒有選擇繼續“對抗”式申訴,而是積極的勞動改造,不放過任何一次表現立功的機會。
吉新報在獄中選擇積極“改造”,并不意味著他放棄了申訴的念頭,而申訴的任務落到了妻子路某的肩上。
二審判決生效后,路某代自己的丈夫向鄭州中院又提出申訴,2004年被駁回。
隨后,路某又以吉新報是承包經營,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為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訴。
2005年8月,此案出現重大轉機,河南省高院決定親自提審。但在結果未出來前,并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
隨后,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后認為,原審認定吉新報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一審二審均被撤銷,要求金水區法院重審此案。
河南省高院的上述判決書出來已是2010年9月29日,而此時吉新報已出獄。
金水區法院經過長達5年的“重新審理”后,吉新報終于在2015年迎來了讓他和家人苦等13年的結果:無罪。而此時吉新報的妻子路某由于積勞成疾,已撒手人寰。
“我老婆要是看見這份無罪判決該多好,我對不住妻子,也對不起我的家庭……”吉新報說。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來到金水區法院發現,當年重新主審該案的兩名法官一位已退體,另一位調離了法官崗位。
鄭州中院:駁回抗訴 維持無罪
由于吉新報曾在媒體擔任重要職務,他的案件在當地輿論界和司法界引發廣泛關注。
今日,吉新報拿到無罪裁定,心情要比想象中的平靜。
裁定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吉新報于2001年9月份收取陸某10萬元,但未提交吉新報收取該款的收據,吉新報也辯稱應以收據為準。
公訴機關指控:吉新報于2002年2份收取陸某5萬元承包費的事實,經查,該5萬元隨未入賬,但根據吉新報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吉新報一般是先拿錢后又用票據抵充支出的。
吉新報交到《決策探索》雜志社由其認可的墊付票據手續共16萬余元,雜志社在賬上有錢時五次報銷給其不到8萬元。截止2002年6月,尚有8萬余元未給吉新報報銷。
另外,裁定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吉新報以虛開發票形式貪污公款8870元的事實,經查,該內容也不能成立。
鄭州市金水區金水區檢察院抗訴稱,吉新報收取陸某15萬元現金,通過虛開發票,貪污公款887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以貪污罪追究刑責。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支持上述抗訴意見。
鄭州市中院查明,公訴機關指控吉新報收取該10萬元的證據不足,且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該抗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據此,鄭州中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吉新報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接下來的賠償等問題,交給律師去做。”吉新報說,自己確實太累了,想好好休息一下。
(原題為《河南最年輕雜志社長因“貪污罪”冤獄7年 終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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