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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委:同時滿足所有適用條件,方可對輕微違法行為免罰
近日,上海市出臺《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8月16日14時,上海市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長陸衛東,市交通委副主任蔣宏飛,市市場監管局總經濟師李孝猛,市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李偉民等負責同志出席,介紹《指導意見》相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市交通委此次發布的輕微違法免罰清單事項比較多,為何選擇這些事項?免罰的具體適用情形和條件有哪些?
蔣宏飛介紹,此次發布的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由兩個部分構成:一部分是來自于交通運輸部于2021年底出臺的《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試行)》,市交通委結合上海實際做了進一步細化。另一部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于“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經梳理上海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相關罰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后,確定的符合不予處罰要求的輕微違法事項。
《清單》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邊界條件做了嚴格細致的規定。違法行為只有在同時滿足所有的適用條件時,方可依法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適用情形和條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其中,有36項事項還明確規定僅適用于初次發生的情況。比如,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違法行為,規定是初次發生且逾期開展技術等級評定不超過30天,方可不予處罰。
二是行政相對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能夠當場改正的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當場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比如,對“客運、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這一違法行為,規定要完成整改并恢復原狀后,方可不予處罰。
三是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比如,對違反路政管理的相關違法行為,規定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未引發交通擁堵或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方可不予處罰。
四是行政相對人配合執法工作。在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行政相對人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方可不予處罰。
下一步,將積極做好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實施工作,引導促進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并不斷總結評估清單實施效果,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努力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更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以不斷促進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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