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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員工宿舍待命猝死未獲工傷認定兩度敗訴,省高院發回再審
兩年前,湖南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電氣班班長袁伍常在公司宿舍值班待命時猝死,人社局拒認定工傷后被死者家屬起訴,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近日,此案有了最新進展。2018年1月9日,袁伍常女兒李芬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已于2017年1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近日得知此案將由此前二審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李芬提供了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8日,文號為[2017]湘行申19號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其內容顯示,湖南省高院認為,李芬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湖南省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一、二審判決中,對于事發當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狀態有不同的認定。
郴州市北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可事發當日袁伍常處于“代同事值班”的狀態,但認為袁伍常“工作地點應是事故發生搶修的地點”,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間發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屬上訴后,郴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但進一步認為事發當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工傷工作地點應是“事故搶修地點”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5年8月31日凌晨2時許,湖南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電氣班班長袁伍常被工友發現失去意識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醫院后確認已死亡。
袁伍常的多名工友稱,事發當晚他頂替工友值班,“一般先去集控室開個會,簽個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搶修任務才趕赴現場。”
2015年11月17日,郴州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卻寫道,袁伍常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決定不予認定工亡或視同工亡。
因不服上述決定,袁伍常的女兒李芬將郴州市人社局訴至法院。
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袁伍常家屬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可事發當日袁伍常處于“代同事值班”的狀態,但認為袁伍常“工作地點應是事故發生搶修的地點”,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間發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對此,袁伍常家屬的代理律師王勝生曾向澎湃新聞表示,“法院認定在搶修地點才屬于在工作崗位,那實在是太狹隘了。類似110、消防等一般也處在待命狀態、值班狀態的工作,難道只有在出警到達事發現場時才處于在崗嗎?”
二審法院:死者“代同事值班”的事實證據不足
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后,2016年9月,郴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郴州市中院在判決書中解釋稱,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日,湖南華潤電力檢修有限公司C項目部安排了鄧敬平、陳永生值班,在鄧敬平沒有履行請假手續且事發時鄧敬平在現場對袁伍常進行了施救、袁伍常沒有在值班簽到表中簽到的情況下,一審僅憑證人證言認定袁伍常代鄧敬平值班的事實的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對袁伍常事發當天是否值班的態度顯得“模棱兩可”。
此前,湖南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的《工傷事故快報表》寫到:2015年8月30日,我司C項目部電氣班班班長袁伍常于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
一審判決中,該公司則表示,對于家屬方提供的擬證明袁伍常在值班的證據不發表意見。
2016年10月,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法務人員張問團向澎湃新聞發來一份落款為湖南華潤電力檢修有限公司的《關于袁伍常身故有關情況說明》。說明稱,2015年9月8日工傷管理部門現場調查取證時,公司積極配合調取了視頻監控,也沒有發現袁伍常到生產現場巡視的視頻記錄。然而,張問團表示,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這一視頻證據。
袁伍常女兒李芬曾告訴澎湃新聞,一、二審證據中并沒有公司提到的巡視視頻記錄,“人社局和公司都沒提出有這個證據用作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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