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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女子撿到錢包又“丟棄”,被判賠7000余元及手機
一大連市民丟了錢包,自稱錢包內有7000多元現金以及手機等物品。監控錄像顯示,錢包被另一位市民撿到,其稱錢包已被丟棄,但無法舉證。法院認為,公民拾得遺失物,未能按照物權法規定妥善保管,撿拾人應當賠償7000余元以及手機等物品。
錢包丟一年多后找到撿拾人
2016年3月26日,劉女士去金三角一家銀行取了7800元退休金。劉女士稱,她之后去了金三角市場、二七貿易大世界花了850元。當天下午4時45分左右,劉女士和家人回家,回到家樓前,不慎將錢包掉到地上。
劉女士稱,錢包內有她的退休金存折,她女兒的兩張信用卡、學生公交IC卡,現金7000元左右、華為手機一部、衣柜押金票一張。事發后,劉女士到派出所報案。
2017年5月15日,劉女士找到撿到錢包的人,并通過監控錄像確定就是邢女士。劉女士找到邢女士,但對方拒不返還。
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包內物品
劉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將邢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邢女士返還現金7050元及華為手機一部、IC卡一張。邢女士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其稱只是看見地上有一個錢包,錢包里沒有現金,里面有一個存折和銀行卡。“撿到錢包后我還站在原地喊‘是誰錢包’,沒有人回答。之后我就在往家走的路上,將錢包放在道邊了。”
法院認定2016年3月26日下午4點45分左右,劉女士在其家附近將錢包不慎掉落。隨后,邢女士撿起錢包打開后拿著錢包離開現場。庭審時,劉女士表示錢包里有7050元現金并提供當天取款7800元的銀行賬戶明細,還有一部2015年年末購買的華為榮耀6型號手機一部,一張其女兒高中時期辦理的IC卡。
對此,邢女士予以否認,稱其撿到的錢包無現金,無手機,只有一個存折和幾張卡,隨后拿著錢包離開,在第一個拐彎處將錢包丟棄。
未妥善保管遺失物應擔責
法院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邢女士拾得劉女士不慎遺失的錢包,應當將錢包和錢包里物品及現金返還。關于邢女士稱其已將錢包丟棄,且拾得錢包時錢包中無現金和手機一節,《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邢女士拾得錢包后,應當返還劉女士,在無法知道失主的情況下,應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邢女士將撿到的錢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妥善保管錢包,而邢女士卻將錢包丟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撿拾人賠償7000余元
劉女士已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邢女士主張已將錢包丟棄,但邢女士卻并非打開錢包后立即丟棄,而是將錢包帶離現場,且未提供證明其確已將錢包丟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對劉女士該訴請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判決邢女士返還劉女士7050元、2015年年末購買的華為榮耀6型號手機一部、IC卡一張。 (原標題:《撿到錢包又“丟棄”被判賠償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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