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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新規元旦施行,廢水超標罰8毛等超低罰單成歷史

針對日前引發關注的低至“8毛錢”的“超低金額環保罰單”,2018年1月4日上午,廈門市環保局湖里分局環保科一位工作人員對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表示,“這已經是頂格處罰”。
該工作人員表示,處罰金額完全合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013至2016年間,四川、廣東、廈門的五家企業多次因生產廢水排口、雨水排污口重金屬超標等多項指標不合格被當地環保部門處罰,但共十五份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這些企業的單次罰金最高不超過550元,最低的僅為“8毛錢”。這一系列環保罰單引發了環保組織的關注。
其中,被罰“8毛錢”的是福萊帕特(廈門)航空部件有限公司。廈環(湖)罰決字[2016]B17號行政處罰書顯示,該公司在2016年1月生產廢水排口總鎘濃度超標,這一罰款金額是該公司當月0.16元排污費的5倍。
依據修訂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水排放超標,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對前條規定已修改,排放超標者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而上述“超低金額環保罰單”均發生在修法之前。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向澎湃新聞介紹,正是考慮到此前出現的類似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低的情況,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處罰力度。他表示,此前按照核定排污費的倍數來進行處罰的規定,也將隨著排污費廢止轉為征收環保稅而成為歷史。
超低金額環保罰單:按企業應繳排污費呈倍數開具
澎湃新聞在廈門市環保局湖里分局官網查閱相關行政處罰書后發現,以前述福萊帕特(廈門)航空部件有限公司為例,除了“8毛錢”的罰單,該公司還曾在2015年10月、12月,2016年2月因生產廢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多項指標不達標等問題被處以93元、550元和450元的罰款。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顯示,福萊帕特(廈門)航空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經營范圍為研究、開發、生產飛機零配件、安全/救生、海洋設備,注冊資本為1035.714300萬美元。
廈門市環保局湖里分局環保科一位工作人員解釋稱,罰款主要依據該企業的當月申報的排污費呈倍數開出,“不是每天都需要排,每月也會有變化”,不達標指標、超標程度都會影響處罰金額。
對于企業違法成本低的疑問,上述環保局工作人員認為,“最重要的,這是個信用問題”。他指出,有時處罰金額雖低,但會留下違法記錄,在此后申請補助等事項上不會先考慮有過違法記錄的企業。此外,還有多項聯合懲處措施,例如按日計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同樣依據企業應繳排污費呈倍數開出的超低金額環保罰單,還出現在廈門同安區、集美區,四川、廣東等地。
澎湃新聞查詢環保局官網信息得知,廈環(同)罰決字[2015]2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同安分局曾在2015年對總磷超標的廈門金耀工貿有限公司做出罰款9元的處罰決定。
廈環(集)罰決字[2015]97號、[2013]5號、[2013]62號文書顯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集美分局曾對廢水重金屬鎳超標的廈門佳品金剛石工業有限公司做出罰款20元、55元、465元的處罰決定。
川環法隆昌罰字[2016]22號、1號行政處罰書顯示,四川隆昌縣環境保護局對隆昌山川精密焊管有限責任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源監控設施和超標排放污染物,分別作出罰款10元和15.83元的行政處罰。
廣東省開平市環境保護局則先后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開平市佰益飼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開出開環罰字[2016]46號、19號處罰決定書,罰款16元、44元。
新法施行后按排污費倍數罰款的規定成為歷史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對澎湃新聞表示,此前涉水污染的環保罰單一般依據企業應繳排污費或違法所得來開具罰金,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兩者都難以核定。
依據修訂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是在不斷完善的,”王燦發稱,按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來罰款的規定,將隨著排污費廢止轉為征收環保稅而成為歷史。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1月1日,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法》將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也意味著我國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此外,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了處罰力度,王燦發表示,這也是考慮到此前出現的類似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低的情況。
2017年6月29日 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前條規定已修改為第八十三條,“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修改后的第八十三條包括了四項違法行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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