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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擬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所有不良反應/事件
12月28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公開征求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
按照該征求意見稿,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不良反應報告主體責任人(包括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持有人),應按照可疑即報原則,直接向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
就報告范圍,意見稿提出:包括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不良反應,以及其他因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或可能與超適應癥用藥、超劑量用藥、禁忌癥用藥、用藥錯誤等導致的不良事件。
意見稿還對報告時限提出要求:凡新的、嚴重不良反應/事件須在15日內報告,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嚴重不良反應/事件須立即報告,其他類型的不良反應/事件須在30日內報告。持有人應對嚴重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中缺失的關鍵信息進行隨訪,對死亡病例開展調查并按要求提交調查報告。
持有人逾期未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沒有建立相應機構,未制訂藥物警戒體系文件的,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暫停銷售。持有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銷售。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按照意見稿的內容,該公告擬生效的日期為2018年7月1日。
【附】
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
不良反應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進一步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持有人)不良反應報告主體責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就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持有人須報告獲知的所有不良反應/事件。持有人應按照可疑即報原則,直接向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范圍包括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不良反應,以及其他因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或可能與超適應癥用藥、超劑量用藥、禁忌癥用藥、用藥錯誤等導致的不良事件。
醫療機構及個人保持原途徑報告不良反應/事件,鼓勵向持有人直接報告。藥品經營和分銷企業直接向持有人報告。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將實時向持有人反饋收集到的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對于監測系統反饋的信息持有人不必重復報告,有隨訪信息的除外。
二、持有人應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持有人應加強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建立直接面向醫生、藥師和患者的有效信息收集途徑,主動收集臨床試驗、市場項目、學術文獻以及網站論壇涉及的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凡新的、嚴重不良反應/事件須在15日內報告,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嚴重不良反應/事件須立即報告,其他類型的不良反應/事件須在30日內報告。持有人應對嚴重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中缺失的關鍵信息進行隨訪,對死亡病例開展調查并按要求提交調查報告。
三、持有人加強不良反應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持有人應及時對獲知的個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進行評價;定期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臨床研究、文獻等資料進行評價,發現報告數量異常增長或出現批號聚集性趨勢的予以重點關注,必要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全面評價藥品的安全性,主動識別藥品潛在風險,研究風險發生機制和原因,開展上市后研究,持續評估藥品的風險與獲益。
持有人應匯總年度情況,包括不良反應/事件報告情況、風險識別與控制、上市后研究情況、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等,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總結報告。此外,持有人應按規定要求做好藥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撰寫及上報工作。
四、持有人主動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持有人應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制定積極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社會披露。發現說明書未載明的不良反應須及時進行分析評價,對需要提示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安全性信息修改說明書和標簽,更新藥品品種檔案信息,開展必要的風險溝通;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品種,應制定風險管理計劃,采取限制藥品使用、主動開展上市后研究、暫停藥品生產、銷售或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藥品風險大于獲益的品種,主動申請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對提示藥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及其他嚴重安全風險的,持有人要立即采取暫停銷售使用、主動召回等措施,并積極開展風險排查。風險信息及處置情況經藥品審評機構審評符合要求方可恢復銷售使用。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持有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并在24小時內直接向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報告不良反應/事件詳細情況,同時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持有人應主動向社會披露風險信息及處置情況。
五、持有人承擔藥物警戒主體責任。藥物警戒是發現、評估、認識和預防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藥品安全性問題的科學活動。持有人是藥物警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設立獨立于質量管理部門的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直接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定期開展藥品風險獲益評估,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對不具備開展藥物警戒條件的持有人,應委托具有藥物警戒能力的機構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簽訂委托合同,持有人應做好對受托方的監督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口藥品應指定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業作為授權代理人,承擔藥物警戒責任。
六、加強對持有人藥物警戒工作的技術審核。對收到的個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應按職責做好分析評價工作。省級以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定期分析評估,提出風險管理建議;對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組織進行技術審核,及時反饋審核意見;督促持有人按時提交年度藥物警戒總結報告,并對報告進行審核;對持有人報告的其他安全性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開展不良事件聚集性信號的監測評價;開展對不良反應/事件報告的質量評估。
七、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屬地監管責任。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工作,組織對持有人藥物警戒相關工作開展檢查,對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違規行為的開展有因檢查,對持有人委托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組織對受托部門進行延伸檢查。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藥物警戒檢查工作可以單獨開展,也可結合藥品GMP檢查、飛行檢查等一并開展。
八、對持有人不履行直接報告責任的行為嚴厲處罰。持有人逾期未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沒有建立相應機構,未制訂藥物警戒體系文件的,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暫停銷售。持有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銷售。
持有人未履行直接報告不良反應責任的,隱瞞不報、逾期未報告、提供虛假報告的,一旦相關不良反應/事件通過其他途徑報告并經規定的程序核實,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采取警告、罰款等措施;凡涉及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應暫停銷售,直至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持有人風險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誤導患者和公眾的,或不披露風險信息及處置情況的,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警告,責令其完整準確披露信息,并暫停相關產品銷售。持有人完整準確披露信息,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切實保障患者利益后,可向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確認合規,患者利益得到充分保護后方可恢復銷售。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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