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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晚宴后男子深夜闖入女子賓館房間,被判道歉并賠1.2萬
在一場晚宴上相識后,男子秦某深夜擅自闖入女子小杜所在的賓館房間,聲稱是關心喝醉的小杜才去探望。小杜認為自己與秦某并不相熟,秦某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隱私權,故訴至法院。
7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判決被告秦某向原告小杜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小杜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代理費7000元。
上海嘉定法院介紹,女子小杜與男子秦某本是陌生人,結識于某公司組織的晚宴,席間互相添加對方微信。當天21時左右,小杜不勝酒力,秦某與某公司工作人員小薛一同將小杜護送至賓館休息,辦理入住手續時登記入住人為小杜與小薛。將小杜安頓好后,小薛與秦某便離開了賓館。23時左右,秦某等人回到賓館準備休息,秦某獨自一人前往小杜賓館房間門外,并向賓館保潔人員報出了房間登記入住人姓名,要求賓館工作人員幫其開門。賓館保潔人員核實后,應秦某的要求使用工作人員門禁卡打開了房門。秦某進入小杜房間時,小杜已經睡醒,小杜立即要求秦某離開并隨即撥打其朋友視頻電話,但秦某仍滯留房間內,小杜隨即自行離開賓館房間,并于次日下午13時許報警。
小杜認為,秦某并非其熟人,未經其允許,擅自進入其賓館酒店的行為侵害了隱私權,故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要求秦某向小杜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律師代理費15000元。
秦某未作答辯,其在警方詢問筆錄中表示,小杜事先未表達同意或者邀請的意思,但他是為了關心喝醉的小杜才去探望。秦某在三份詢問筆錄中對于小杜是否明確要求他離開房間的表述前后不一致。
上海嘉定法院經審理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包括進入他人賓館房間等私密房間等行為。秦某自認未獲得小杜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小杜所在賓館房間,其行為侵害了小杜隱私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秦某在深夜侵入獨處女子的私密空間,且在對方要求立即離開不然就報警處理的情況下仍然在房間內逗留,其行為存在重大過錯。結合秦某的主觀過錯程度、借卡侵入的手段、行為發生于23時以及發生于小杜獨處的賓館房間等具體情節,本院認為秦某侵入行為造成了小杜嚴重精神損害。
上海嘉定法院認為,社會交往應當遵循克制、理性及守法的原則。對他人表達關心,即便是出于好意亦應當合乎禮節、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秦某與小杜本非熟識,即使關心小杜醉酒后的身體狀況,通過平常之問候方式即已足,然秦某選擇了侵入小杜房間的方式以表達不合禮節、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之關心,致使小杜遭受精神損害,故法院對于秦某的侵權行為予以嚴肅批評。
最終,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原告小杜與被告秦某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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