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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嶺老虎傷人案庭審細節:救助是否及時,虎口救女是否有責
12月19日,備受關注的八達嶺老虎傷人案庭審歷時近6小時后結束,法庭將擇時宣判。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是否存在侵權事實和責任認定等焦點問題展開激辯,意見分歧頗大。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根據庭審情況梳理發現,在要求園方承擔主要責任之外,原告方還向法庭遞交證據指證被告存在“非法經營”,被告方則以官方調查報告為據,辯稱自己經營合法,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擔責。
“我們相信法律會給出公正判決。”傷者趙女士說,自己因為誤判導致事故發生,會為此承擔后果。但她不認為死去的母親存在過錯。
動物園自駕游是不是“非法經營”
2017年12月19日上午8時30分,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分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趙某、趙某某、周某(分別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訴被告北京某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和原告趙某訴被告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兩案。截至14時18分,兩案庭審全部結束。
2016年7月23日,趙女士一家三口和母親到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東北虎園內自駕游覽,趙女士在猛獸區下車,被老虎襲擊,其母隨后下車,趙女士被咬傷,其母被咬死。
動物園猛獸區自駕游項目是否屬于非法經營成為庭審焦點之一。庭上,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意在證明猛獸區自駕游項目在事發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
傷者趙女士告訴澎湃新聞,2016年4月,在事發前三個月時,動物園方面就曾受到被北京市安監局罰款并要求整改,原因系存在安全隱患,比如游覽線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足,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巡邏人員的督察不到位等。此外,事發后的2016年8月,園方還受到了另一次處罰,原因是其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逾期未整改。
相關處罰情況在北京延慶區安監局官網公布。
“園方的自駕項目屬于非法經營,沒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趙女士表示,被告方律師則在庭上辯稱企業自行進行了安全評估。
針對上述質疑,被告在抗辯時表示,延慶安監局等部門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對園方的工商登記及審批等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認定園方系合法經營,且國家對野生動物園自駕項目沒有禁止,開展自駕游園項目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園方盡到管理職責,系合法經營”。
上述調查報告同時建議,園方應當聘請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原告方律師文秀峰稱,事發后,動物園方面在園區內增加了36塊警告牌,“這就證明原先警告是不足的、措施是不到位的”。他認為,沒有強制性安全評估就相當于無照經營,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發生事故后,不能以消費者有過錯來減輕自己的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給出的事故原因為:“一是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致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致其被虎攻擊死亡。”
調查報告稱,該事件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趙女士說,因不認可上述報告,她已經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一調查報告。
警示和救助是否及時
“口頭告訴和警示牌都不是強制性的把游客從危險中隔離出來的措施。”在傷者趙女士看來,園區不僅在安全評估上存在隱患,事后救援也不及時。
趙女士說,是自己下了車后,園方才警示,“從錄像和證人證言上看,在不聽勸阻下車這一點上,沒有依據”。
在這起事故中,趙女士之母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趙女士稱,監控錄像顯示,從下車到醫院一共經歷了44分鐘的時間,這段時間里,園方沒有進行相關現場救治,導致了其母因救助不及時,失血過多死亡,“尸檢報告上顯示的是,失血性休克導致的死亡”。
原告方律師文秀峰認為,對消費者的救助義務,園方也沒有履行到位。
園方在庭上提交了包括車損協議、六嚴禁通知單、警示牌照片等證據,以此證明盡到了安全管理職責。此外,園方在庭審中還主張了他們的安保措施:一、口頭告知,二、警示牌告示。
針對趙女士母親的死亡,被告方解釋稱:周女士死亡調查結論中“失血性休克”的說法不能說明救助存在未及時止血等問題,調查組醫療專家意見及現場目擊游客筆錄都顯示周女士系當場死亡,調查報告對于其到醫院后搶救的描述也是無生命體征,“當時周女士未產生外部大量出血情形,其失血性休克可以是體內出血造成,不涉及救助過程如何止血問題”。
被告在答辯意見書上稱,在120車輛距事發地較遠無法盡快趕到情況下,園方迅速自行用金杯車將二人送至延慶醫院并在路上電話聯系醫院做好急救準備,“園方盡到救助職責”。
園方還指出,在發現趙女士下車時,園內3號巡邏車立即用高音喇叭喊話要求其上車,此時其尚未被老虎襲擊。事發時,3號巡邏車立即沖出驅虎,隨后8號巡邏車趕到一起驅虎,拉響警報、轟響油門。后多輛巡邏車驅虎并引導游覽車駛離東北虎園。
根據園方的說法,按照巡邏車司機職責、應急預案規定,任何人在驅虎入舍前嚴禁下車,“要求園方人員在驅虎入舍前下車施救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客觀上也會造成更大人員損失,傷害”。
“園方盡到了提示告知及警示職責。”被告方為此辯稱,野生動物園自駕游不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險”行為,但任何活動均存在一定風險或危險,根據野生動物園的游園特點,園方為避免游客受傷害進行了有針對性強且行之有效的提示及警示,重點是嚴禁下車、開窗及投喂等。遵守上述簡單易行的規則,能夠輕易避免受傷害。
“我們至始至終不贊同規則之說。”趙女士表示,當你知道了規則才能夠去遵守,不能說告知了就行“,所謂的規則,首先是園方要做好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之后,游客如果還是不遵守的話,才叫做不遵守。”
另一問題是,在老虎咬人瞬間,園方為何沒有使用麻醉槍?澎湃新聞注意到,《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明確規定,動物園應配備麻醉捕捉用品,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此外,《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亦明確,動物園應保證動物、游人、飼養人員的安全。
“當時情況不適宜使用麻醉槍。”被告方在答辯詞上強調,根據我國槍支管理法,麻醉槍屬于該法調整范圍,野生動物園可以(不是必須)配備,槍藥分離,專人管理,不是巡邏人員可以隨身攜帶隨時擊發。
被告還認為,麻醉槍受距離、起效時間(至少10分鐘)限制,一般用于動物治療、搬運,“在本案緊急情況下不可能及時起效,反而會刺激動物造成更嚴重后果”。
母親虎口救女死亡是誰之責
“園方的意思是母親下車是自行其果,我覺得這一說法太冷酷無情了,難道她應該理智到坐在車里面,看著自己的女兒被老虎咬食嗎?”傷者趙女士說。
律師文秀峰則認為,周女士的下車行為,是符合人倫和常理的,是替園方承擔了搶救趙女士的責任,不能因此指責母親救人的過錯,園方應該對周女士的死亡負責任,“一旦發生動物傷人的情況,救助的第一責任人肯定是園方”。
對此,被告的答辯意見認為,周女士在本案中的行為是自甘風險行為,園方從感情上雖表理解,但法律責任上,該行為應自行承擔后果或由其女趙女士承擔相應責任。
“在趙女士已被老虎襲擊的情況下,相關風險已不是園方是否盡到提示、警示的問題,是現實實際發生的、明確的巨大危險,而周女士愿意冒風險進行該行為,此時損害結果發生應自行承擔責任,即自甘風險行為自擔責任。”被告方稱。
被告方還稱,在事件中,周女士沖上老虎所在平臺,拍打老虎頭部,后被8米以外另一只老虎襲擊頸部死亡。其行為被調查組專家認定為不適當的方法,可能會激怒老虎,造成更大傷害。救援、救助要考慮到方法科學,避免對他人更大的傷害,“雖然園方從感情上理解周女士,但其出于感情未更多考慮自身安危及救助效果的行為,不能認定是替園方進行的救助行為,園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他們的說法,我不接受。”趙女士說,法律既要講法理也要講情理,“我們相信法律會給出公正判決”。
說到自己的過失,趙女士也未回避。“我自己的過錯表現為過失,因下意識認為安全,沒有察覺到老虎的存在。”趙女士坦言,自己因為誤判導致事故發生,也需要為此承擔后果,我們也會接受。
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高不高
此案的賠償數額也備受關注。據原告律師白曉強介紹,因賠償標準等因素的影響,趙女士將最終的索賠金額調整為69萬元,傷者家屬還為已故的周女士提出149萬元的賠償金。
被告方在庭上指出,原告方所有訴訟請求均按照園方全責標準計算,該標準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畸高且未考慮責任比例問題,該數額標準無依據”。
“園方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園方的答辯意見還表示,從事發至今,動物園考慮到情況緊急并出于積極救助及人道主義精神,為原告方墊付了食宿費、搶救費等費用近6萬元,“如最終判決園方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責任,也應予以折抵”。
與此同時,原告方還主張周女士的行為系見義勇為。
“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方為此答辯稱,根據《北京市見義勇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與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做斗爭和搶險救災的行為,還需經所在地民政部門確認后,政府才給與獎勵、保護,“周女士的行為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定義為見義勇為”。
歷經近6小時審理,此案涉及的兩起案件的庭審全部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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