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攜程親子園虐童案批捕5人,何為“虐待被看護人罪”
檢察日報微信號12月13日消息,據上海檢察微信公號,2017年12月13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鄭某、吳某、周某某、唐某、沈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批準逮捕。
隨著批捕消息的發布,“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這一罪名再次走進公眾視野。
什么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這一罪名有什么特點?和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有什么區別?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玲玲,曾辦理過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北京首例虐待被看護人案。小編請她結合攜程親子園事件,為我們辨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這一罪名。


結合攜程親子園事件,孫玲玲對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特點進行了分析。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個罪名,在刑法第260條的基礎上,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范圍,從而加強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

1.行為對象:本罪的行為對象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據媒體報道稱,上海攜程虐童案中的被害兒童均為三周歲以下的幼兒,屬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有人來看管照顧的人。
2.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媒體報道稱,本案中的攜程親子園作為一家學前教育機構,家長將孩子全天放在親子園托管,實施虐待的老師、保育員對于受害幼兒是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是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此外,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刑法第260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危害后果: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為傷情達到輕傷以上,而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則是要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夠罪。司法工作中主要依據《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來判斷是否達到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但對于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認定,目前還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具體實務工作中,我們主要從行為人實施虐待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次數、被害人數、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響等方面去判斷。
結合該院辦理的類似案件,孫玲玲提示:案發后相關證據的固定工作極其重要。針對有傷情的幼兒,應當第一時間到醫院就診或由司法機關進行專業身體檢查,及時進行傷情鑒定、調取相關監控錄像,對幼兒進行詢問時以同步錄音錄像的形式固定證據,通過幼兒家人取得事中、事后對幼兒身心健康影響的相關證言,并注重及時對受害幼兒開展心理干預。
結合該事件,孫玲玲對加強兒童保護提出了幾點建議。
其一,要增強保護意識。如今大多數的托兒所、親子園、幼兒園都安裝有監控錄像,園區的監控錄像有的家長們也基本都能同步觀看。建議家長們以后要多留意查看監控錄像,如有發現虐待行為,及時保存證據。同時也要留意孩子們身上有無明顯傷痕特征,孩子從園區歸來有明顯身體不適的,要及時就醫,增強對幼兒的保護意識。
其二,加強對外包單位的監管。媒體報道稱,攜程公司設立企業內部托育點,委托《現代家庭》雜志社讀者服務部日常運營管理,屬于外包服務的行為。這里就存在對外包單位監管的問題,比如對于園區聘請老師、保育員的資質,日常的辦學情況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等,都具有一定的監管責任。建議類似企業、單位加大對外包單位的審核力度、監管力度,避免素質能力不足的人進入幼兒教育事業隊伍,掐斷違法犯罪滋生的源頭。
其三,建立健全行業機制。如今大城市快速的生活節奏,較大的工作壓力之下,社會民眾對主營1-3歲之間幼兒看管教育的托兒所、親子中心需求旺盛,但合法正規的托兒所、親子中心為數不多,且門檻很高。在這種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的情況下,該行業的發展目前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經營資質問題、監管問題、安全問題等等,而一旦有事故發生,受害的一方往往是孩子。建議政府層面加強對幼兒看護行業的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行業機制,引導托兒所、親子中心朝著正規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