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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7年未開庭,陜西漢中一男子獲國家賠償五千元
7年前,因涉嫌故意傷害和妨害公務罪,洋縣人潘強文被批捕。期間,經過公安機關多次補充偵查、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最后在退回補充偵查后沒了下文。
近日,在先后向兩級檢察機關提起國家賠償后,潘強文終于拿到了漢中市檢察院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看到兒子被打 父親路過幫忙
“我那天剛好騎摩托車路過,就看到幾個人打我兒子,我就趕緊上去幫忙。”說起7年前的遭遇,62歲的潘強文記憶猶新。
潘強文說,他兒子潘衛華一直在洋縣從事攝影工作。2010年5月20日,由于親戚從外地拉了一車化肥回洋縣,被洋縣一化肥公司職工攔截并發生糾紛。隨后他兒子前往現場拍攝時,與對方發生了爭執。
根據洋縣公安局一份資料顯示,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在洋縣謝村鎮東韓村口,潘衛華(潘強文之子)擅自對發生糾紛的現場進行拍攝,與洋縣玉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虎公司)職工發生爭執,潘衛華用石頭將玉虎公司職工田建斌砸傷,被玉虎化工公司杜文中抓住。
正好途經此處的潘強文發現此情即下車抱住杜文中的腿,父子二人將杜摔倒在地。潘衛華壓在杜文中上身,致杜文中右膝蓋受傷,洋縣公安局謝村派出所民警在處警過程中,潘強文對民警抱腿并辱罵,后經過謝村鎮干部、謝村法庭干警極力拉勸,潘衛華、潘強文二人方才被帶離現場。
2010年5月21日,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妨害公務被刑拘。
同年9月13日,洋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分別對田建斌的傷情、杜文中的傷情做出鑒定意見:傷者田建斌頭部損傷屬于輕微傷,傷者杜文中右膝蓋損傷致脛骨骨折屬于輕傷,十級傷殘。
多次補充偵查后被起訴 事過7年仍未審理
“先是刑拘了21天,后來又監視居住,但我的案子過去7年了,一直沒有說法。”潘強文說,他曾多次找到洋縣公安和洋縣檢察院,都沒有任何回復。
根據漢中市檢察院一份《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顯示:本院查明,潘強文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拘;同年5月26日被洋縣檢察院批捕,同年6月10日取保候審并于當日釋放。
2011年5月27日,洋縣公安局以潘強文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移送洋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洋縣檢察院同年7月6日退回洋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期間,潘強文于2011年7月7日被洋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8月9日,洋縣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訴;洋縣檢察院于同年8月24日起訴至洋縣法院。同年11月8日,洋縣法院以潘強文不能到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2011年11月21日,洋縣檢察院退回洋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之后,洋縣檢察院、洋縣公安局均未做出處理決定。
潘強文說,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他先后前往省市檢察機關進行申訴,但卻始終沒有任何結果。今年7月26日,潘強文請了律師后向洋縣檢察院提起了國家賠償。
“他們沒有給我解釋,也沒有回復是否到底給我賠償。”潘強文說,他又向漢中市檢察院提起了申請復議。
12月7日,潘強文的代理律師——陜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說,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潘強文還是嫌疑人,但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應先行賠付,然后辦案機關如果有新證據,可再提起公訴。”常敏安說,兩高的解釋使刑事賠償標準和類型更加清晰,尤其是專門列出“疑罪掛案”獲賠的具體情形,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又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保障。在潘強文向漢中市檢察院提起申請復議之后,今年10月5日,洋縣檢察院下發了《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明確寫到:“經本院審查認為,你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
今年11月20日,漢中市檢察院也作出了《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其中寫明:本院認為,賠償請求人潘強文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由洋縣檢察院向賠償請求人潘強文支付被羈押21天的賠償金5436.69元。但這份決定書對潘強文提出的精神撫慰金以及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予以拒絕。
洋縣檢察院:上級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我們執行
對于漢中市檢察院的賠償決定,潘強文說:“賠償決定中說我不能到案,法院不予受理,我啥時不能到案了,是法院始終沒有開庭審理、沒人通知過我。”12月1日,漢中市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洋縣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符合規定,所以我們沒有認可他們的說法。”而對于潘強文提出的“洋縣法院以不能到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法,該負責人解釋說,“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情形就那幾種情況,你如果不服這樣的說法,我們都無權作出賠償決定”。
12月7日,洋縣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之前之所以未給當事人答復,是因為“搬家造成案卷堆積,實在找不到,所以沒回復。”對于漢中市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這名負責人說,“上級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我們執行。”
而潘強文說,他對賠償決定并不滿意,隨后將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原文題為《檢察院批捕 7年未開庭,申請國家賠償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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