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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兩次人流男友寫欠條后拒付遭起訴,有違公序良俗欠條無效
戀愛數月兩次流產,女子持男友所寫的“欠條”起訴到法院,要求男方按“欠條”支付感情補償款。那么,這樣的“欠條”有效嗎?法院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女子流產持“欠條”起訴,男友拒絕支付并反訴
女子許某與鄭某曾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于2016年9月相識,認識后一周便確立關系并同居。同年12月,許某懷孕,后流產,鄭某于今年1月給許某出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鄭某與許某在交往過程中給許某帶來了人生中的傷害,現給予補償10萬元,2017年6月30日付一半,余下部分2017年12月30日付清”。第二天,許某用鄭某的手機將鄭某支付寶中的3.6萬元轉到自己賬戶。
今年4月,許某再次懷孕,后自行前往醫院做了人流手術。5月,許某將鄭某叫到她的住處,要求鄭某對其“補償”遭拒,兩人發生沖突。其后,鄭某同意再支付許某2萬元感情補償款,并寫下了“欠條”:“鄭某欠許某感情補償款2萬元,約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后來,許某拿著“欠條”多次找鄭某討要“欠款”都遭拒。
今年7月,許某將鄭某起訴到陜西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要求鄭某支付“欠條”所載明的款項。鄭某則提起了反訴,請求確認他為許某出具的欠條無效,并返還自行轉走的3.6萬元。
未婚同居有違公序良俗,雙方和解撤訴
庭審中,許某認為兩次人流給她的身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今后懷孕的幾率很小,堅持要求鄭某按照“欠條”所載內容支付補償款。鄭某則認為,他和許某自由戀愛,他在許某的逼迫下打“欠條”,并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庭審后,考慮到該案應從有利于原被告生活出發,主審法官告知原告許某,她與被告未婚同居有違公序良俗,該“欠條”應為無效;又告知鄭某,希望與許某協商解決此事,鄭某同意撤回反訴,不要求許某返還自行轉走的3.6萬元,因許某的身體確實受到了傷害,他愿意再補償許某1萬元,許某同意。許某與鄭某均撤回起訴,互相諒解。
針對此案,辦案法官提醒,因同居懷孕進而流產,男方往往為女方出具欠條載明“青春損失費”、“感情補償”、“分手費”等,但法院對該類“欠條”是不予支持的。“該類欠條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未婚同居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而且這種情況下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欠條的約定無效。”辦案法官也提醒未婚女性,感情補償費法律不保護,自尊自愛才能免受傷害。
(原標題:戀愛中兩次做人流,男子寫下“欠條”;女子起訴索要“感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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