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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盡是祥林嫂嗎”:乾隆末年一樁離婚案中的底層婦女

周琳 唐悅
2017-12-02 10:1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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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今年年初的時候,作者之一的唐悅在四川省檔案館的清代《巴縣檔案》中找到了一個案件的卷宗。仔細讀過之后,我們都被它曲折而戲劇化的情節深深吸引了。尤其是這個案件的女主角秦氏,精明到邪惡,現實到冷酷,就像一頭埋伏在黑暗中的母狼,總是能沉著、精準地給獵物致命一擊。然而作為女性,我們也深深體會到她的恐懼與絕望,出身的卑微,幾任丈夫的始亂終棄,整個社會滿滿的惡意,都如深不見底的黑洞,步步緊逼這個漸入暮年的婦人。

當代婦女史研究提出一個前提批判性的問題:“封建社會盡是祥林嫂嗎?”某種程度上超越“五四史觀”的我們或許會回答:“不是”。但是傳統社會中婦女的真實生活究竟是什么樣的?他們怎樣參與整個社會的性別互動和資源競爭?除了受害和不公正的待遇之外,她們又擁有怎樣的機會和可能性?秦氏的經歷或許能提供一些答案,盡管那只是一粒沙中的世界。所以我們決定寫點什么,為秦氏,也為沉浮在這個冷酷而不乏希望的時代中的自己。

最后還要感謝四川大學研究生班的同學,他們精彩的課堂討論帶給我們很多啟發。

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48歲的徐秦氏來到位于重慶府城的巴縣衙門,狀告他的丈夫徐以仁。徐秦氏的狀紙長達537字(幾乎是普通訴狀兩倍的篇幅),凄切而憤怒地講述了徐以仁如何侵吞她的嫁奩、如何將她兩次嫁賣與人,又如何賣掉了她相依為命的女兒和婢女。令知縣印象極深的,還有徐秦氏被剃去后新近長出的“尚不受簪”的頭發。這不僅讓她的形象與普遍婦人大為不同,更讓觀者很自然地腦補這“剃發”背后或離奇、或悲慘的故事。

如果這樣的情節出現在肥皂劇中,想必可以賺得不少同情的眼淚。但是仔細閱讀整個卷宗卻會發現,這位女士其實滿嘴謊言,而這樁離婚案也更像是一出她自導自演的大戲。下面,讓我們走進徐秦氏的離婚大戰,看看她為何如此,又何以能夠如此?

離婚?談何容易!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的狀紙中,秦氏稱自己為“徐秦氏”,稱徐以仁為“氏夫”,言下之意是二人仍保持著婚姻關系。但事實上,他們二人早在三年前就已經沒有關系了。這是為何?且看下文分解:

較量第一回合:甩不掉的小妾

在本案的卷宗中,保存著一張乾隆五十三年(1788)秦氏和徐以仁在敘州府(位于川南,治所在宜賓縣)簽訂的文書,原文如下:

立出字,婦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與徐以仁為妾。至五十三年以仁欲搬眷回籍,氏因身有疾病不愿歸楚,向以仁哀求情愿出家為妮,當收徐以仁銀叁十兩錢貳十千文以為終身度日之資,此系以仁甘心愿出,并無勒逼等情。自出字之后,再不纏擾,徐姓亦勿翻悔,特立一紙,永遠為執,存照。

憑親 唐文錦 仝在

周必叢

乾隆五十三年臘月初八日立出字婦秦氏

乾隆五十三年秦氏與徐以仁分手文書

這份文書應該是徐以仁提交給法庭的,因為其中提到的情況對秦氏相當不利。初看起來,這份文書顯得非常奇怪。從內容上看當然很像休書(尤其是還用了“出”字),但休書明明應該由男性來寫呀,可這份文書的寫立者卻是本案的“大女主”秦氏;從形式上看,這份文書更像契約,但是婚姻關系可以通過一份普通的契約來解除嗎?解開這個疑問的關鍵就在于“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與徐以仁為妾”這一句話。我想當承審法官看到這句話時,大概會不由自主地喊出一句:“OMG!”為什么呢?因為這說明至少在立這份文書的時候,秦氏和徐以仁之間根本沒有正式的婚姻關系。

雖然在民間話語中,“妾”也被稱為“如夫人”、“二房”、“小老婆”等等,但是在《大清律例》的“戶律·婚姻”部分,你找不到任何一條律例是專門針對妾的。如果一定要找的話,或許也有一句:

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律文103、妻妾失序)

這當然說明了“妾”不是“妻”,但“妾”究竟是什么,她在家庭中究竟享有何種專屬之權利,卻未有一字提及。所以歷來有研究者認為:妾與她所跟從的男子之間并不是一種婚姻關系,而是一種契約關系。如果澄清了這一點,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秦氏和徐以仁要用一份契約來終止他們的關系。

晚清的婦人,我猜可能比較接近秦氏的年齡和形象

而且從雙方的陳述中可以斷言,秦氏最初的身份的確是妾。徐有仁是湖廣省麻城縣人(沒錯,就是美國漢學家羅威廉所描寫的那個極具暴力傳統的地方),孤身一人來四川做生意。在秦氏自稱嫁與徐以仁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徐以仁?已38歲。依照彼時人的婚齡來推測,他在家鄉應該是有妻室的。所以如果他要與巴縣婦人秦氏締結兩性關系,那更大的可能性就是納妾。而且秦氏自己也承認是“自主嫁與徐以仁為妾”,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寫立婚書、依禮聘嫁”的法定程序。所以徐以仁和秦氏之間根本不存在正式的婚姻關系,而通過契約給予秦氏經濟補償然后雙方分道揚鑣,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但是徐以仁萬萬沒有想到,這位姓秦的四川婦人絕不是他人生中的一個匆匆過客,他的麻煩才剛剛開始。

較量第二回合:搖身一變,由妾到妻

乾隆五十五年(1790)三月二十八日,秦氏和徐以仁又訂立了一份契約。在這份契約中,秦氏居然變成了徐以仁“為婚成配”的妻子。而且徐以仁還承諾,在離異前要歸還秦氏的嫁奩銀240兩。看到這里的時候,我想讀者和我一樣有些凌亂了。不是兩年前就說好了要分手嗎,怎么還沒分呢?不是說只是“妾”嗎,咋又變成“妻”了?還有那么大額的嫁奩銀,好像上次分手的時候沒提過呀?這究竟是什么情況?

現在筆者先來回答第一個問題,為什么沒有分手。根據案卷中的敘述,徐有仁是在重慶城納秦氏為妾的,此后徐以仁到敘州府去做生意,秦氏就隨他去了敘州,上文所錄的那份斷絕關系的契約就是在敘州訂立。訂立這份契約之后,秦氏回到了重慶城。但或許是因為生活沒有著落,或許是覺得分手費太少,又或許是出于其它的原因,反正秦氏改變了主意。一年以后,她找到了再次路過重慶的徐以仁,表達了隨他回湖廣的意愿,徐以仁居然也同意了。于是,秦氏便與徐以仁一道踏上了歸鄉之路,而雙方愈演愈烈的糾紛也于此拉開了序幕。

長江水道,秦氏可能就是沿著這樣的水道奔波于湖廣、重慶和敘府之間

那么秦氏又是如何由“妾”變“妻”的呢?根據案卷的交代:秦氏在抵達麻城后,的確看到了徐以仁的正妻劉氏和徐以仁的母親萬氏。但是潑辣任性的秦氏當然無法與這兩位女眷和睦相處,于是家庭矛盾日益升級,直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正月初七日,秦氏赴麻城縣狀告徐以仁。承審的楊知縣正式判決徐以仁與秦氏離異,秦氏出家為尼,絲毫沒有提到對秦氏的經濟補償問題。在楊知縣的判詞中,有大量對秦氏的惡評,如“喪恥無行”、“不守婦道”等,足見其對秦氏的反感。因此之故,秦氏在這一輪較量中暫時敗北。

然而倔強的秦氏并不甘心,她繼續糾纏徐以仁一家。徐以仁的口供中提到,秦氏“去年(乾隆五十五年)四月初八在玉皇殿削發為妮”。聯想到秦氏在敘州府時通過削發索取經濟補償的舊事,我們可以推測:這一次的削發也一定是徐家用錢換來的。這樣一來,三月十八日那份契約就很好解釋了,這其實可以理解為一個“買斷”協議。只是在徐氏族人的見證之下將這樣的情由赤裸裸地寫在契約之中,大概是一件不太體面的事情,今后打官司時恐怕也會有麻煩,所以就給這240兩“買斷銀”安上一個“嫁奩銀”的名頭。但是讓我驚嘆不已的是,秦氏這一次索要的“分手費”竟然是兩年前的8倍。當然你也許會想到,這240兩銀子徐以仁是會賴賬的。但是或許秦氏要的就是徐以仁還不起,因為這樣,她就可以以債主的身份長期敲詐這位可憐的先生。同樣重要的是,她還順帶逼迫徐以仁承認了她“妻”的名分。也就是說,只要有這份契約在手,她在今后訴訟中的地位就有所不同了。

一個婦人在異地他鄉獨自面對反目的配偶、強勢的宗族和充滿敵意的社會環境,居然能夠絕地反擊,華麗完勝,真不知道秦氏是如何做到的!

較量第三回合:重慶城再戰公堂

新的契約簽訂之后,秦氏果然開始步步緊逼。一個月之后,她就去敲詐徐以仁的母親,得銀32兩。又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三月殺回敘州府敲詐徐以仁,得銀50兩。到了該年七月,干脆再次到巴縣衙門狀告徐以仁,也就是本文開頭所提到的那一幕。只是這一次告狀的時候,秦氏不僅大大方方地稱自己是徐以仁“套娶過門”之“妻”,還刷新底限地把“嫁奩銀”的價碼提高到了400兩,并拋出了“(徐以仁)將氏女并婢女一體嫁賣”這樣聳人聽聞的指控。熟悉秦氏一貫套路的讀者,大概不難看出這些情節的虛假。然而不得不交代的是,在這一輪訴訟中,巴縣知縣寫了一篇長達400多字的判詞,其中推敲了很多案情細節,卻惟獨沒有質疑秦氏是“妻”還是“妾”的問題。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十四日,秦氏最終簽署了結案文書:

氏先年嫁配徐以仁為妻,攜氏回廣原籍麻城縣,因以仁原妻現在,與氏不睦,將氏轉婚郭廷耀,夫妻反目。氏喊稟麻城縣主,自行披剃為妮,以仁來川,氏在楚地衣食無靠,自行回川找尋以仁,殊以仁控氏離異復嫁等情在案。蒙恩審訊斷氏已經離異婦,不得復行滋事。氏遵依結得,日后再不得藉端滋事,結狀是實。

從這份文書來看,官府根本就沒有理會那400兩嫁奩銀,賣女賣婢的事更是提都沒提,秦氏似乎沒有討得什么便宜。但其實不然,因為這份文書中卻白紙黑字地寫著:“氏先年嫁配徐以仁為妻”,這就意味著歷經一年半的糾紛與訴訟,心思縝密、手段潑悍的秦氏終于經過官府背書成功地由“妾”上位為“妻”。對于我來說,這下終于可以放心地把“離婚案”三個字放在本文的標題之中。而對于秦氏來說,得到的卻是《大清律例》中所有與“妻”有關的權利與保障。

當然,秦氏也得到了“不得復行滋事”的警告,但是從麻城敗訴后繼續敲詐的前情來看,你覺得秦氏收手的可能性大嗎?而對于可憐的徐以仁來說,如果他下次不幸再與這位強悍的四川婦人狹路相逢,那他所面對的就是“前妻”而不是“出妾”了。

重慶府渝城圖 咸豐十年后繪制,藏于法國國家圖書館

賣妻——違法還是缺德?

如果說“離婚”是這個案子的一條明線,那么“賣妻”就是貫穿始終的一條暗線。從案卷所記述的細節來看,從乾隆四十八年至乾隆五十六年(1783-1791),秦氏可能先后被轉賣了5次。

在案卷的幾個地方,徐以仁都提到秦氏是“四十八年在巴縣張官媒手買吳萬通犯奸應發賣之吳秦氏”。秦氏當然不認同這個說法,但是在社交網絡相對不發達的乾隆時期,一個外地客商和一個本地婦人的結合,通過各種“媒”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吧。而且徐以仁的敘述前后一致,而秦氏的幾處交代則自相矛盾,所以我認為還是徐以仁的敘述更值得采信。

那么“官媒”是什么樣的人呢?根據陳兆肆的研究,官媒最重要的三項職能就是:進行官方許可的婚姻介紹;做合法買賣人口的中證;看管、押解女囚,并為本夫拒領之女犯擇嫁。看到這里,我想讀者就明白了,官媒完全可以打著執行公務的旗號做“人販子”的勾當。因為一方面她的手中有充足的“貨源”,另一方面她還有進行婚姻介紹和人口交易的官方許可。尤其是在乾隆時期的重慶,大批移民從長江中下游地區和華南地區涌入,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未曾婚配的單身男子,還有像徐以仁這樣孤身而來有納妾需求的已婚男子。所以彼時重慶城內官媒的生意應該是好到爆棚,而徐以仁從官媒處買妾的敘述也就顯得相當合理。

清代重慶的船工,他們中的一部分可能會在重慶娶妻

但是如果允許腦洞再開大一點,那么所謂的“吳萬通犯奸應發賣之吳秦氏”,或許并不是犯奸之婦,而是被他的前夫賣給了官媒。因為《大清律例》是嚴格禁止買賣妻妾的,所以要想不留后患地把自己的妻子賣掉,那最合適的選擇就是賣給官媒,再給她安上一個“犯奸之婦”的罪名(因為犯奸之婦是可以買賣的)。所以,秦氏很可能是被自己的前夫賣給官媒,再由官媒賣給徐以仁。

在到達麻城之后,因為秦氏與徐以仁正妻和母親的家庭矛盾,徐以仁也萌生了把秦氏賣掉的念頭。在秦氏和徐以仁的訴狀和口供中,都反復提到了鄭宗周和郭廷耀兩個人,他們就是秦氏的買家。其中,徐有仁與郭廷耀的交易肯定是完成了。因為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麻城訴訟之時,郭廷耀就呈遞了一份訴狀,提到“憑媒張華國等娶徐以仁之妾秦氏為妻”。然而鄭宗周是否正式地買過秦氏就不是很確定,因為按照秦氏的說法,她到鄭家后抵死不從,所以交易就中止了。

在這個案卷中,還曾不經意地提到: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秦氏和徐以仁第二次訴訟之時,秦氏已“實從陳世福為妻”。了解她過往經歷的人一定都會想,這一次她又是被賣的嗎?

所以說在8年的時間里,秦氏最少被賣了2次,最多被賣了5次。這是生活在今天的我們難以想象的人生經歷。而且在案卷之中,不管是賣人的徐有仁、買人的郭廷耀還是被賣的秦氏,都對買賣婦女這件事安之若素、毫不避諱。而本案的男一號徐有仁,雖然一次次地被秦氏訛詐、算計,但也并沒有因為買賣妻妾而受到任何官方的懲處。作為現代吃瓜群眾的我們可能又困惑了,這難道不是犯罪嗎?

當然是。在《大清律例》中對此類行為有非常清晰、嚴格的規定:

凡將妻妄受財(立約出)典(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并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戶律婚姻“典雇妻女”條)

略賣……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減二等;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并與犯人同罪。……并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刑律盜賊下“略人略賣人”條)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婦各杖九十;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用買休人與婦人用計,勒逼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余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刑律犯奸“縱容妻妾犯奸”條)

可是在現實中,買賣妻女的情況實在是多得不勝枚舉。日本學者岸本美緒和美國學者蘇成捷(Matthew Sommer)都對這個問題有深刻的論述。他們的觀點有所不同,但是都認為:這是清代許多地區普遍存在的情況,是人們應對貧窮和生存壓力的現實之舉,尤其是州縣基層官府,不可能嚴格按照律例規定來處置此類行為。

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徐以仁一點也不窮。從經商、開鋪、買妾等細節來看,徐家至少也是一個小康之家。徐以仁從郭廷耀處得到的“禮錢十八串”(郭廷耀自訴),還遠遠抵不上秦氏對他數額最小的一次敲詐。他賣掉秦氏,實在是因為太想擺脫這個陰魂不散、不擇手段的女人。但是慌不擇路的他,又糊里糊涂地跳進了一個爬不上來的坑。窮漢子賣妻是逼不得已、情有可原,可是像徐以仁這樣的人賣妾就是為富不仁、欺男霸女了。到了這一步,不管徐以仁有天大的委屈,這個道德污點是實實在在地掉在他身上了。也正是這一點,便利了秦氏一次又一次地對他進行敲詐。

徐以仁的口供中提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五月,秦氏又去敲詐徐母萬氏,“說沒有銀子與他,還要告狀的話”(這個時候,徐以仁已經躲到四川去了)。當時麻城知縣已判決秦氏與徐以仁離異,秦氏甚至都已經落發為尼了,萬氏為什么還要給她錢呢?唯一的解釋就是,秦氏又提到了被徐以仁嫁賣的事。甚至兩個月前那份承認秦氏為妻,并無端生出240兩“嫁奩銀”的契約,大概也是在這樣的道德壓力之下簽訂的。因為那畢竟是在徐以仁的家鄉,一旦秦氏把這件事張揚出去,徐以仁怕是要被宗親鄉黨戳一輩子脊梁骨了。

所以,身處時空另一端的吃瓜群眾們,千萬不要認為秦氏是年代劇中腹黑命硬,無所不能的“大女主”,她的人生當真是“身世浮沉雨打萍”;也千萬不要認為麻城知縣和巴縣知縣都喪了良心,赤裸裸地縱容買賣婦女的行徑,因為他們知道或者已經看見,徐以仁必將為他的愚蠢行為付出道德的代價。

    校對:欒夢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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