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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隔離險”理賠難?上海普陀司法局建議規范這些流程
今年4月28日,王女士拿著“解除隔離單”和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新冠隔離險”的賠付,這一訴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保險公司說解除隔離單上寫明了‘核酸異常’,即可認定我是確診,不符合‘隔離險’的理賠條件,必須得按照‘醫療險’理賠流程,提供醫學治療證明等文件。”可王女士屬于無癥狀感染者,在方艙隔離點“觀察”了十幾日,出艙時沒有“醫學治療證明”,賠付流程也因此長期停滯。
上海本輪疫情發生后,有市民自行購買或者單位統一購買了“新冠”感染的醫療險,根據保險公司的宣傳內容及合同約定,被保險人一旦確診新冠,保險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比如“輕癥”賠付保額的30%-60%不等,“重癥”賠付保額的100%。
這就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得出具有效證明,例如癥狀類型、出院小結等材料,證明自己感染病毒后的癥狀情況及治療方式,方可申請理賠。但人員解除隔離后,拿到的隔離證明皆未標明如無癥狀、輕癥、重癥等癥狀類型,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相應的疾病診斷證明,給申請理賠帶來了一定難度。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普陀司法局了解到,針對這一問題,普陀區司法局促進法治科副科長金鳴向上海市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提報了一則《關于解決本市“新冠”保險理賠難的相關建議》。對醫療險和重疾險理賠要求的“癥狀類型”或入院出院時間等內容,金鳴建議市大數據中心、市衛健委等部門可考慮設置開具相關證明的渠道,為有需求的市民提供方便;或者考慮向保險公司開放查詢權限或按實際需求提供相關數據,建立起快速理賠通道,減少投保人的奔波。
至于風險地區的認定,金鳴認為,針對常態化防控下的“中高風險地區”和封控狀態下的“三區”管理,名稱不同,但其內涵和本質是一樣的,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可以聯合相關保險公司專題調研,圍繞相關的政策認定形成共識,并制發相應的指導性文件,指導保險公司有序理賠。
金鳴建議,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可以更好發揮監督、協調、組織作用,一方面積極推動與保險從業機構的會商,引導其妥善處理涉疫情保險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避免引發市民對立情緒;另一方面,加強保險從業機構的風險管理,根據投保情況,做好風險模擬,提前制訂應對預案,合理確定理賠條件的認定標準,盡可能使保險“理賠率符合預期”,護航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6月初,王女士接到了保險公司的電話,相關賠付事宜正在協調解決中。近日,普陀區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寄來的《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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