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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虐童”事件:建議設專門機構作為涉兒童權益主責部門
幼兒園虐童事件接連被曝光,有關兒童權益保護的問題再度引發關注。
“虐童并非偶然事件。”少年司法領域知名專家、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向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直言,目前與兒童權益相關的日常監督管理主責政府部門尚不明確,需要建立專門機構。
此外,在宋英輝看來,虐童的刑罰相對較輕,而且認定上存在諸多困難。
“不管是虐待還是猥褻,只要是針對兒童的侵害行為,都應確定為情節惡劣的行為。”宋英輝認為,法律不應該要求對侵害兒童的行為,如猥褻、虐待等,審查是否情節惡劣。
宋英輝同時呼吁,所有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辦案人員,都要在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防止出現“二次傷害”。
“兒童保護需明確監管責任”
澎湃新聞:虐童事件緣何頻發?
宋英輝:出現虐童事件,并非偶然,是多種因素綜合產生的結果。包括整個社會的兒童保護觀念、幼師資格審查缺陷、家庭監護機制不夠完善等。目前,國內在政府部門中缺乏一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對與兒童密切相關管的組織進行日常監管,也就是說,涉及兒童權益的主責部門是缺位的。
雖然目前我國與兒童保護相關的政府部門、組織有30多個,比如國務院婦兒工委、民政部、教育部等等,但誰是主責部門,并不明確,責任太分散。職責過于分散,又缺乏主責協調部門,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條塊分割,有時職能相互重疊,有時有些管理監督成為空白,資源難以整合和優化利用。
澎湃新聞:您說的日常監管包括哪些方面?
宋英輝:這需要政府專門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比如,幼兒園全程留痕。審查幼師任職資格、背景,特別是有無侵害兒童的記錄。制定幼兒園相關標準及制度,監督管理幼兒園的運行是否符合這些標準,沒有達到標準的限期整改。
又如,家庭中父母監護能力不足、監護方法不當或者虐待兒童的,政府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就要介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評估,明確原因后再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幫助,剝奪監護權,或者啟動懲治程序。可派專門的家庭監督員對父母監護進行監督,留一段觀察期,仍監護不利可將兒童帶離。
就學校而言,要建立強制報告的機制,如有疑似傷害兒童的行為一定要報告,核查之后再采取措施。
澎湃新聞:虐童事件有懲治力度不夠的原因嗎?
宋英輝:法律懲處力度是一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虐童案往往是個案解決模式,出現問題之后,按照法律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但對于未成年人保護,解決個案遠遠不夠,要靠日常監督管理,通過整體監管機制來發揮作用。如果沒有專門的日常監管機構,對照料、教育未成年人的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就會存在很大的兒童被侵害隱患。
“虐童罪刑罰幅度較低”
澎湃新聞:針對虐童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將虐待老幼病殘等虐待行為入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您怎么看這一規定?
宋英輝:這樣的刑罰幅度相對較低,應該把兒童單列,不應放在老弱病殘一起處罰。兒童和老年人、殘疾人是不一樣的群體,后者是成年人,相對來說還是能夠表達和反映自己的訴求,但兒童不具備這樣的能力。兒童沒有防御能力,不能自我維護權益。
此外,虐待兒童所造成的傷害比成年人大。成年人身心已經發育成熟,自我調節的能力比較強。兒童受侵害,特別性侵或者長期虐待、暴力,會造成抑郁癥狀,出現自殺傾向,甚至轉化成暴力性行為,將來很難融入社會,對建立正常的人際關系會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而且,兒童在成長發育期受到的傷害會因此留下長時間的陰影,甚至會傳播給下一代。
澎湃新聞:關于虐童事件,您覺得如何界定情節惡劣?
宋英輝:虐待兒童,本身就算情節惡劣,法律上不應該在明確受侵害者是兒童的情況下,還要求審查是否情節惡劣,如果有更惡劣的情況,則應作為從重處罰或提升刑罰幅度的事實。
我個人的觀點是,不管是虐待還是猥褻,只要是針對兒童的侵害行為,雖然具體情況有程度差別,但都確定為情節惡劣的行為。
我們不能像對待成年人一樣,對侵犯兒童的行為做情節輕重的判定,因為對兒童的侵害,不能只看表面的影響,它的影響很多是長期和無形的。
“問詢被侵害未成年人要避免二次傷害”
澎湃新聞:當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處于易發、多發態勢。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對未成年人性教育問題作出哪些制度安排?
宋英輝:應該把性教育入家庭教育、幼兒園教育、中小學教育的必修的課程。我們國家還沒有家庭教育法,如果有,就應該把性教育作為家庭教育法的內容之一。
法律應該規定從小孩能夠接受教育的時候起,就要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比如性教育,未成年人可能不懂性的概念,但是你得告訴他,身體上哪些部位是可以觸碰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觸碰的、不能談論、不能看的;哪些人是可以接觸的,哪些人是不能接觸的。
澎湃新聞:當侵害事實發生后,在懲治犯罪的同時,如何進一步保障遭遇侵害的未成年人隱私等權益?
宋英輝:受侵害之后,首先就是要切斷侵害,防止再次侵害。比方說性侵未成年人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有效看護,或者對加害人與被害人進行隔離,防止被害人再次受害,特別是家庭成員間發生的性侵。
我們呼吁的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專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專業性。每一次詢問,對被害人其實都是一次傷害。因此詢問的技巧方法上,除了遵循法律還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還需要心理學、教育學等相關知識,要由專業的人員進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二次傷害。
隱私權方面,法律文書上涉及到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父母等相關情況,需要在技術上進行隱匿等處理,不能讓別人推測到是某一個人。再比如,未成年人作證的,可以不需要出庭。
澎湃新聞:根據您的觀察,國外如何防治虐童事件?
宋英輝:一個是信息公開,像美國、韓國等國家會對有性侵兒童記錄的罪犯進行信息公開。那么,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去查看信息,預防他們再次犯罪。
有的國家采取犯罪記錄登記,特別是有前科者的報告義務,他們需要向與兒童接觸密切相關應聘單位如實報告自己的前科。與兒童接觸密切相關單位在聘任人員時,應當對這方面進行審查。有這方面記錄的,禁止從事與兒童密切相關的工作,如幼師、校車司機、幼兒園學校廚師、兒科醫生等。
另外,對性侵兒童的人員要進行監控,比如他從一個社區搬到另一個社區,警方和兒童保護組織都要對他進行重點跟蹤、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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