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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企業銷售不合格油品違法所得1.68萬,罰款496.8萬
違法所得1.68萬元,罰款496.8萬元——寧波一家企業因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局處罰。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6月29日從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了解到,該案的罰款金額遠高于違法所得,是因涉案石油制品貨值金額達248.4萬元,罰款金額為貨值金額的2倍。
澎湃新聞查詢“天眼查”發現,涉事的寧波特種油品廠是一家從事石油制品的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石油制品制造、銷售等。
今年3月,寧波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對這家企業經營的石油制品抽樣送檢,經檢測,其中7#工業白油和工業用碳十粗芳烴不合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涉案的不合格產品是寧波特種油品廠2月28日以7300元/噸和6200元/噸的價格各進貨180噸,以7400元/噸和6400元/噸對外銷售。至案發,7#工業白油銷售130噸,庫存50噸;工業用碳十粗芳烴銷售30噸,庫存150噸;貨值金額計248.4萬元,違法所得計1.68萬元。
檢查發現,企業進貨時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違反《產品質量法》第39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據此,鄞州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7#工業白油50噸、工業用碳十粗芳烴150噸,沒收違法所得1.68萬元,罰款496.8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依據為《產品質量法》第50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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