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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則通過關于適用《行訴法》的解釋,舊司法解釋將廢止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新行政訴訟法同步實施。該解釋對正確實施新行政訴訟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指引作用。由于該解釋是針對新行政訴訟法的部分新制度、新條款作出的配套規定,條文內容較少,未規定的部分仍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事實上造成了新舊司法解釋并存的局面。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對于如何正確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如何準確適用新舊司法解釋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2015年10月,全國人大在審議周強院長所作的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專題報告時,要求盡快制定全面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行政訴訟法全面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經廣泛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及行政法學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修改形成送審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送審稿》共163條,主要對受案范圍、管轄、原告資格、復議機關作被告、起訴期限、濫用訴訟權利、判決方式、再審程序、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等十個方面、十九個涉及新行政訴訟法重大制度、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對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整合、修改和完善。
會議經討論,原則通過該解釋。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解釋送審稿進行修改,按程序適時發布。本解釋發布后,舊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廢止。
(原題為《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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