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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醉酒致休庭法官”被行政記大過,報請調離法院系統

11月11日晚10時28分,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報該市東安縣人民法院法官魏凱揚醉酒致休庭事件的處理情況:“東安縣法院決定對魏凱揚同志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免去其東安縣法院審判員、蘆洪市法庭副庭長職務,報請縣委同意調離法院系統。”
與此同時,永州中院黨組及東安縣委常委會分別責令東安縣法院黨組深刻檢討,并在全市法院和全縣進行通報,分別由縣紀委及永州中院黨組對東安縣法院分管領導吳麗紅及法院院長蔣江陵進行誡勉談話。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1月5日、6日,先后有@微永州 @happy夏明漢發布微博,曝光“2017年8月22日下午3時許,永州東安縣蘆洪市鎮設在租著的門面房中的法庭開庭公開審理一起侵權責任案件,主審法官魏凱揚開庭時醉倒法庭,最后導致休庭。”
東安縣人民法院反應迅速,于11月6日下午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法院黨組已經關注并高度重視,已安排紀檢組迅速開展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將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
11月7日凌晨,東安法院再次更新官方微博,通報調查情況及初步處理意見,“我院決定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免去其蘆洪市法庭副庭長職務,對其違紀問題進一步立案審查,后續處理情況將進一步通報。”
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稱,“經查,2017年8月22日中午,東安縣法院蘆洪市法庭副庭長魏凱揚,應同學楊某某邀請,陪同從廣州回東安的同學鄧某某、唐某飲酒,導致下午開庭不能正常進行而休庭,違反了工作紀律,損害了法官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東安縣法院決定對魏凱揚同志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免去其東安縣法院審判員、蘆洪市法庭副庭長職務,報請縣委同意調離法院系統。”
對于法官魏凱揚違紀案的發生,永州中院的通報認為“反映出東安縣法院黨組在履行‘兩個責任’中存在不嚴不實的問題”,“經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和東安縣委常委會分別研究,責令東安縣法院黨組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和東安縣委寫出深刻檢討,并在全市法院和全縣進行通報;由縣紀委對縣法院分管領導吳麗紅進行誡勉談話。報請市紀委同意,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對東安縣法院院長蔣江陵進行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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