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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民政部門相關數據顯示,這幾年全國離婚登記的人數呈逐年增長的狀態。除了夫妻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導致離婚之外,還有不少夫妻為了逃避稅務、債務、政策等原因而離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假離婚”。
所謂的“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沒有想要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為了獲得某些利益如規避限購政策、獲取拆遷補償等而離婚,等得到這些利益之后再復婚的行為。但是一旦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后,在法律層面上雙方就不再具有夫妻關系,事后一旦發生爭議,那么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呢?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郭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2004年起李某開始領取低保,后因退休原因不再具有低保領取資格。為了重新領取低保,郭某與李某便協商“假離婚”,并約定將婚后的安置房(登記在雙方名下)歸郭某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李某為了申請廉租房,將房產登記從雙方名下登記變更為郭某名下,郭某也因此寫下承諾書,承諾將房屋90%的產權歸李某所有,并在2018年1月之前支付房款。后雙方矛盾升級,李某將郭某訴至法院請求將房屋90%的產權歸李某所有。

一、離婚協議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經過協商之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協議內容雙方都無異議。但是對于“假離婚”來講,雙方登記離婚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不是基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是夫妻雙方保留真實意思,通謀作假的虛假行為。
二、基于“假離婚”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1、法律規定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做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無效或撤銷。李某與郭某為領取低保金、申請廉租房目的而離婚的,我們認為對于一方有所保留的結婚或者離婚行為,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應認定為真實有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于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關于財產的內容,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如繼續領取低保金、申請廉租房而擬定的,且分割方案有悖常理,故關于虛假意思表示的財產約定均屬無效。
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分析,我們知道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夫妻關系就立即解除了,雙方書面約定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且離婚協議中的條款無效。所以千萬別為了“假離婚”而離婚,到時候發生爭議,“假戲真做”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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