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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兩年6萬元喪葬費無法取出,真的是銀行不通融嗎?
文| 徐媛
近日,廣州市民梁女士向媒體表示,其母身故后,單位發放的6萬元喪葬費打入了其母生前工資卡內。梁女士前往銀行支取時,被告知需持遺產公證方可支取。梁女士認為,該筆費用為喪葬費并非其母遺產,同時,由于歷史原因其母親相關資料缺失,無法在公證處辦理遺產公證,該筆喪葬費在卡內一放就是2年,至今仍無法取出。
無獨有偶,這兩天河南的張先生也向媒體反映,他拿戶口本到銀行為孩子激活社保卡,但銀行工作人員稱需派出所開具父子證明,或等孩子年滿18歲后再辦理。此前家屬多次往返辦理均沒有成功,張先生感覺銀行在故意刁難。銀行工作人員則表示,若手續合規一定會給辦,事情與張先生描述的有出入,目前雙方正在溝通中。
這兩個新聞放在一起,激起了很多網友對銀行服務的不滿,大家代入到梁女士和張先生的處境里,為他們多次的奔波表示同情。雖然這兩件事發生在不同地方,涉及是不同的業務,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當事人認為本來很簡單的一事兒,硬被銀行弄復雜了。梁女士認為,銀行要求她提供遺產公證證明材料,但喪葬費并非遺產,而且資金轉入時間為母親故后,這點母親的死亡證明可以證實;母親僅有她一個女兒,她也愿意簽署承諾,為何銀行還不予辦理呢。而河南的張先生更是一頭霧水,明明他和孩子就在現場,他也帶了戶口本,為何還要他去派出所開一個“我兒子是我兒子”的證明呢?

資料圖
被要求開證明還是其次,關鍵是當事人很可能弄不來這個證明。對梁女士而言,要辦理遺產公證,公證處需要她提供直系親屬資料,證明她是母親唯一的繼承人。但其母親是1949年前與父親一同來廣州,公證需要的資料因為歷史原因根本無法找到,單位亦無存檔。沒有親屬關系證明資料,就做不了公證,做不了公證,就取不了錢款,梁女士就此陷入了死循環。而張先生也好不到哪里去。若真如他所言,銀行執意要親子關系證明,張先生就算去了派出所,也大有可能空手而歸——早在2015年,公安部要求警方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這就難怪梁女士和張先生會對銀行一肚子怨氣。不過,僅憑現有的信息,以此斷定銀行刻意刁難,寧讓客戶跑斷腿也不愿在規則內通融,也有失公正。對當事人而言,自己和父母、孩子之間的關系不言而喻,戶口簿就是最好的證明。但對銀行而言,親屬關系衍化而成的繼承關系涉及到重大財產的分配,經手的工作人員不得不提起十二分警惕。
梁女士愿意簽訂承諾書,證明自己是母親唯一的女兒,若有造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但這樣的承諾書,并不能完全豁免銀行的審核義務。試想,假若有人假冒領取,也信誓旦旦說可以簽署承諾書,銀行把錢給他了,東窗事發后,這個人若逃之夭夭、人間蒸發,這時銀行找誰要錢去呢?
或許有人說,銀行若不放心,可以走訪調查,但銀行只有核實的義務,并不能像公安或法院那樣有調查權。且不說走訪調查容易碰釘子、增大銀行的工作量,工作人員了解到的情況也不能確保完全真實。可見,對銀行來說,讓客戶盡到證明的義務,是最安全、最有效率的辦法。

同樣,張先生認為戶口本足以證明自己和兒子之間的父子關系,其實不然。現在尚不知道銀行拒絕張先生訴求的確切理由。如果張先生是戶主,和孩子在同一個戶口本上,銀行還要求父子關系證明,這自然很荒唐。但若父子倆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或者張先生不是戶主,情況就不一樣了。前者好說,后者是因為戶口簿可以直接證明的,是戶主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戶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并沒有清楚列明,也就不能直接證明,需要用另一份證明來證明。
歸根到底,這是戶口簿登記制度的瑕疵所致,而不是銀行故意設阻。但這是不是意味著兩位當事人無計可施?那也不是。除了戶口簿外,出生證明、親子鑒定或獨生子女證,都可起到替代證明的作用,銀行也不乏這方面的經驗。梁女士的案例要復雜一些,她不僅要證明自己是母親的女兒,而且還要證明是獨生女,這樣才能繼承母親全部的財產。現因為歷史原因,關鍵資料丟失,遺產公證的路走不通了,但可以走司法途徑。據律師介紹,司法機關判定獨生子女的標準要寬松得多,司法裁判文書具有與遺產公證一樣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梁女士和張先生并非窮途末路,雖然備選途徑也不一定簡單,但比起銀行提供的方案,他們能看到希望,至少不用一次次奔波扯皮、無功而返。這就要問,為什么銀行一開始沒有告知其他的解決方案呢?銀行明知梁女士因資料缺失做不成遺產公證,明知派出所早已不開具親子關系證明,為何一次次堅持同樣的提議,讓當事人在無望中打轉呢?
從資金安全的角度看,銀行堅持按規辦事、審慎處理,沒什么硬傷。正如有網友說,我們不能一方面希望銀行守護錢款時多置門檻,一方面自己圖方便就讓其大開綠燈。但客戶希望銀行提供更貼心的服務,不要讓自己來回折騰,也是再正常不過的訴求。由于程序上的限制,銀行不一定每次都能滿足客戶的訴求,但在規則范圍內盡可能地靈活行事,詳細告知客戶替代的解決方案,最大程度地減輕對客戶的不便,也是其應盡的本分。梁女士的事見諸報端后,涉事銀行稱本著客戶服務至上的原則,嘗試申請一事一議,全力爭取為客戶解決問題。如果早這樣做,梁女士或許就不用跟銀行扯兩年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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