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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調整撫恤標準:烈屬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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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發布《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10月1日起對我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進行調整。
通知提到,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其中,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烈屬為每人每年2313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為每人每年19860元,病故軍人遺屬為每人每年1868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為每人每年50520元,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為每人每年50520元,紅軍失散人員為每人每年22790元。
通知要求,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抗戰時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其他時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達到390元。
(原標題為《 山東提高撫恤標準,烈屬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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