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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成功抗訴武漢男子刺前妻案:刑期從2年10個月改判8年
近日,武漢市武昌區(qū)檢察院以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對被告冷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依法提出抗訴。經(jīng)武漢市中院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冷某某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從有期徒刑2年10個月改變成八年。
冷某某因與前妻李某某有感情糾葛,離婚后多次對李某某進行恐嚇、糾纏。2016年8月25日,冷某某至李某某租住處,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將李某某頸部、手臂刺傷。同年9月7日21時許,冷某某在武昌區(qū)中北路某大廈等候李某某下班,李某某為躲避其糾纏,乘坐出租車離去,冷某某跟隨上車。當車行至洪山廣場,冷某某與李某某在車內(nèi)發(fā)生爭斗,后強行將李某某按住,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李某某頸后部、背部連刺20余刀,然后下車逃走。李某某被刺傷,造成右側(cè)血氣胸、頸胸背部軟組織挫裂傷。經(jīng)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6年10月8日,冷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此案的訴訟經(jīng)過可謂一波三折。公安部門以故意傷害案移送武昌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是一起惡性的故意殺人(未遂)案件。被告冷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曾系夫妻,二人在離婚后,冷某某在多次要求復(fù)合無果的情況下,因愛生恨,多次用言語及行為對李某某的生命進行恐嚇、威脅。案發(fā)當日,被告冷某某持水果刀向李某某背部連刺20余刀,后又返回對已經(jīng)倒在血泊中的李某某頸部連刺數(shù)刀后逃離。
檢察官審查此案后,提出改變定性的意見,將故意傷害罪改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并向法院申請被害人李某某出庭作證。
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最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冷某某主觀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冷某某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面對起訴罪名被否定,導(dǎo)致量刑畸輕的一審判決,武昌區(qū)檢察院公訴部高度重視,組織檢察官會議進行討論,圍繞案件的焦點“被告冷某某是否有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這一問題,梳理全案證據(jù),研判法律適用,最后形成一致意見:被告冷某某在被害人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不計后果地連續(xù)捅刺李某某頸胸背部包括要害部位共計20余刀,在實施可能導(dǎo)致他人死亡結(jié)果的行為后,對死亡結(jié)果持放任態(tài)度,顯然是間接故意殺人,其行為應(yīng)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最終武昌區(qū)檢察院依法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昨日記者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冷某某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并全部采納了武昌區(qū)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將被告冷某某從有期徒刑2年10個月改判成有期徒刑8年。
(原題為《男子刺前妻20余刀僅獲刑2年10個月 檢察機關(guān)認為量刑畸輕抗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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