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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驢友違規進入保護區被罰萬元,是為自身任性“買單”

據澎湃新聞消息,日前,3名驢友因違規進入四川臥龍保護區,每人被罰款5000元,并要承擔救援行動中所產生的費用42506.10元。此新聞也引發了熱議。有人認為,驢友剛經歷兇險,好不容易被救,卻要被罰款,合理否?罰款是否太過嚴厲?在一些人的眼里,包括參照此前的“慣例”,似乎“口頭教育一番就行了”。
驢友遭遇危險,無外乎兩種情況。一是驢友在完全遵守景區規則的前提下,因為景區安全設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而帶來的危險。還有一種是景區安全設施沒問題,驢友自己非要去“冒險”,比如那些故意在登山時翻閱護欄的游客,在森林公園里不顧路牌提醒、去“開辟”新路卻迷路了。此次事件中,驢友違規穿越進入保護區核心區在先,出了事,首先被追責的也是他們自己。
所以,此次針對驢友的處罰并無不妥。依照相關規定,臥龍森林公安局決定給予這3個驢友每人5000元罰款,屬于林業行政罰款處罰。在參照有關同類事件處置辦法,并扣除管理局、鎮政府作為職能部門所承擔的22000.00元救援費用后,臥龍鎮人民政府責成3人共同承擔救援過程中產生的應由個人承擔的生活物資費用、醫療費用、直接參與救援的民工勞務費用等共計42506.1元。
之所以外界對處罰違規驢友這類新聞“不適應”,甚至產生了爭議,是因為人們長期以來依賴政府的“全能”。曾幾何時,一些因驢友違規操作導致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實施救援的旅游事故,最后驢友都只受到了“教育”的處理。我們當然相信景區等部門的善意,但事實證明,光靠這種善意并不能讓一些驢友吸取教訓,更談不上避免重蹈覆轍。
更何況,相比發達國家,中國的專業救援機構尚不健全,動用警力和消防力量就救助“任性”驢友,占用的是公共資源。尤其在基層政府,縣鄉一級的公共救援資源本來就比較匱乏,面對的潛在需求卻很大,還要分流一部分資源去給“任性”驢友掃清麻煩,自然會影響其他需求的解決和秩序的安定。
動員公共資源救助遇險驢友,依據的是人道主義原則,因為救援生命比什么都重要,這點毫無疑問。當法律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產生沖突的時候,救援方一般會優先選擇后者。但這不意味著被救援者自己沒有錯誤。救援者在翻山越嶺、穿越險境時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乃至存在的生命危險,都應該由肇事一方買單。
再者,很多人還混淆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驢友的權利當然應該被保護,按照法律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但同樣不容忽視的是,權利與義務從來是對等的,從來不存在只享受別人保護自己權利、自己卻不履行義務的事情。作為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和遵守規則的意識永遠是第一位的,不應該因自己的“任性”而讓別人擔憂。
要想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在既有的安全意識之上,驢友們的法律意識也要跟上來。不管何時何地,都要依法做事,切不可有“法外之地”“沒人管得著”之類的想法。
當然,從一個更大范疇來講,保障旅游安全,還要依靠游客、旅游經營者和相關部門的交流和互助。我國的《旅游法》有規定,游客在景區應該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旅游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一方面要預防潛在的風險,就不安全的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里,還要準備好應急預案,當危險發生后能在第一時間做好應對的措施。地方政府尤其是相關部門的監管做到位也是必要的。目前,全國的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正在建立中,不論是在旅游宣傳中做好安全提醒,還是在景區內部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都能讓旅游遇險的事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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