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人民法院報刊文:家事審判改革應堅持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化

在離婚撫養糾紛案件中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我國既有的法定原則。將這一法律原則落到實處,還需要法官具有先進的理念、科學的方法和沖破世俗觀念的勇氣。擔任家事審判改革試點任務的法院,應當轉變家事審判理念,大膽探索,銳意創新,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落到實處,推動實現家事審判服務于合法權益保護的實質性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轉變家事審判理念、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目標。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的地方法院還沒有完全理解家事審判改革的精神實質,在離婚撫養糾紛中不能準確把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方法,而是將未成年人撫養視為離婚父母的權利客體,為了實現離婚當事人的“撫養權平衡”而忽略了未成年人的成長利益。尤其是隨著兩孩時代的到來,用財產分割的辦法來簡單地平均分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并不恰當,這應當成為當前家事審判改革中值得警醒的一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對于年齡大于兩周歲、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未作具體規定。這就導致了在一些地方的離婚案件中,年齡大于兩周歲、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有時就像父母的財產一樣成了被配置的對象。這種分配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否遵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否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的裁判方法,則有待研究。
在涉及兩個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撫養糾紛中,為了有子女給雙方養老送終,將子女分別判給雙方的做法,其實是將父母利益放在首位,把未成年子女客體化,否認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地位,導致未成年子女作為權利主體的最重要的權利被忽視。對于離婚父母而言,未成年子女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并非依附于他人存在的個體,司法實踐應體現出對子女尊嚴和人格的尊重,以便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全面健康成長發展。其實,在離婚撫養糾紛中,如果只有一個未成年人,法律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也往往能夠體現對未成年人權利主體地位的認可。但涉及兩個以上子女,尤其是子女年齡大于兩周歲、不滿十周歲時,一些法院往往又回到“父母本位”的思路上來,從父母的撫養權利益來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全國部分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推進會上指出,家事審判要從偏重財產分割、財產利益保護的審判理念,轉變為更加重視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審判理念,要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體個案中,以子女權益為考慮核心,而非根據父母的需求來決定子女撫養,從而確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說,在離婚撫養糾紛中,未成年子女不應被視為父母撫養權的客體,而應當被看作父母撫養義務的對象。因為在離婚時,父母任何一方的直接撫養權都不再是單純由血緣關系來決定的,在未成年子女利益面前,所謂的撫養權不過是未成年子女成長權利的方式而已。因此,能否樹立正確的未成年人權益觀,決定了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糾紛時是否適用了正確的原則和方法。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理念和裁判規則應當在推進家事審判改革進程中得到人民法院更多的注意。
一是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財產,不應被平均分配。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和主體地位的重要表現,是在案件裁判中,不僅要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還要考慮雙方是否能夠滿足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需求。這就要求我們遵從心理發展規律,依每一階段子女的成長利益需要確定直接撫養人。例如,六周歲前的未成年子女一般應隨母親生活,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因素,比如母親吸毒。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專家李玫瑾教授指出,六周歲前,母親對子女成長起更重要作用,未成年子女相對更需要母愛。因此,法官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人時,須綜合考量物質和精神利益需求,尊重兒童心理發展規律,作出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最有利的判決。
二是對未成年人的撫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其義務。在離婚撫養糾紛中,父母的“撫養權”是通過“撫養義務”來實現的。無論是否直接撫養孩子,都必須履行撫養義務,比如給付撫養費。至于未成年子女與誰一起生活,實質上不是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而是如何實現未成年子女權益最大化的問題。父母離婚后,要繼續承擔對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的照顧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為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響。其目的就在于突出子女的權利主體地位,強調父母對子女的照顧責任。
三是要充分考慮直接撫養人之外的未成年人利益因素。除了父母各自的物質、精神撫養條件,還有一些因素對未成年人成長具有重要意義,但還沒有引起司法實踐足夠的注意。其一便是未成年子女成長中的性別因素。心理學研究顯示,若離異后的父或者母與其直接撫養的子女性別相異的,那么被撫養的子女就性別方面很難從撫養其長大的父親或母親中獲得學習的機會。這不僅不利于性別角色的形成,還會阻滯性別角色的認同;未成年子女與同性別父母間的互動,較為有利且自在。其二是未成年子女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應當受到重視。兄弟姐妹之間的親情關系作為一種天然的人格權利,不應當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尤其是雙胞胎子女,除非出現其自愿選擇等更高位階的因素。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來說,已經是巨大的沖擊,兄弟姐妹的存在,有助于他們獲取精神支持,互相陪伴,“取暖過冬”。若判決將未成年人分開,則將在父母離婚的沖擊之外,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從域外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例如日本,對存在兩個以上子女的離婚案件,實務中大多傾向于認為不應讓未成年人分離,以免破壞子女間的感情。因此,不應因為未成年子女數量的增多,就在夫妻之間進行絕對平均分割,而忽視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利益。
在離婚撫養糾紛案件中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我國既有的法定原則。將這一法律原則落到實處,還需要法官具有先進的理念、科學的方法和沖破世俗觀念的勇氣。擔任家事審判改革試點任務的法院,應當轉變家事審判理念,大膽探索,銳意創新,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落到實處,推動實現家事審判服務于合法權益保護的實質性目的。(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原標題為《家事審判改革應堅持未成年人合益最大化》)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