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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林草應專項調查并公布結果,回應公眾質詢 | 高桂林“亞洲象與反野生動物虐待”討論會發言
編者按:為進一步回應社會關切,推動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問題研究及科學普及,4月29日,由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政研室組織的“亞洲象與反野生動物虐待”討論會召開。
本次會議邀請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環境司法領域的多位專家、學者參與討論。重點就如何定性野生動物虐待、如何推動和完善相關立法,以及促進能動司法展開探討。
2016年出生在云南昆明動物園的亞洲象。2歲時,昆明動物園將它交換到河南焦作。亞洲象被送到河南后,有網友反映其被發現在焦作的園區內被鐵鏈拴著,表演吹口琴、倒立,供游客騎乘等,進而被廣泛疑遭到虐待,最近更是成為網絡熱點事件。
為了如實掌握其近況,中國綠發會政研室曾于2022年1月18日向國家林草局、住建部、焦作沁陽和生森林動物園、沁陽市天鵝湖生態園、昆明動物園等相關單位申請了信息公開,但收到的回復并不理想。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民建北京市委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桂林老師參加了此次會議并發言。現將發言分享如下:

對亞洲象飼養情況和是否受到虐待的質詢
能否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騰訊網2022年1月5日,刊登了《求求大家救救河南被虐待的亞洲象:吃干草、睡糞堆、帶刺圈、挨打挨餓,精神創傷...》的報道,附有亞洲象的受虐照片,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有關媒體報道,亞洲象曾經是昆明動物園的小明星、大網紅,剛剛出生時,享受了萬千寵愛。電視臺專門報道了它生日當天的盛況,去給她過生日的游客也是人山人海……。還有很多媒體也進行了相關報道,人民網報道說亞洲象的名字是孩子們投票取的,亞洲象的名字取自中國著名歌曲《茉莉花》,寓意純潔迷人。據此,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會”)于2022年1月18日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2022年4月2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予以正式答復。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答復意見》),其中:一(三)關于“沁陽天鵝湖生態園大象來源、租借去向、租借時長”事項,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征求了沁陽天鵝湖生態園意見,其認為以上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如公開將對其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因此不同意公開,我局予以采納。
本人從法學理論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部分答復內容進行簡要分析。
一、沁陽天鵝湖生態園利用大象行為能否成為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對商業秘密作了明確界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是經營者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理所應當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也把商業秘密作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加以保護。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又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可見,昆明圓通山動物園與沁陽天鵝湖生態園租借大象行為若是成為商業秘密,其前提條件是沒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租借合同才能成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根據綠會提供的材料,亞洲象是以種族繁育的名義交流到河南省沁陽天鵝湖生態園,人工繁育大象行為屬于野生動物利用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于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有關媒體的圖片證明,亞洲象被強迫表演,這顯然違反了繁育種群的目的,與社會公德的要求相背離,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違背。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綠會要求公開亞洲象的租借合同中“沁陽天鵝湖生態園大象來源、租借去向、租借時長”事項和“沁陽天鵝湖生態園大象現狀如何(象的數量、健康狀況等基本情況)”事項是正當的,沁陽天鵝湖生態園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不應當采納。任何違法行為都不能成為商業秘密,當然不能成為經營者的正當權利加以保護。當事人沁陽天鵝湖生態園認為“如公開將對其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主張,恰恰說明所謂“重大影響”肯定是重大不良影響,若是能給企業帶來利益的重大良好影響,企業為什么會不公開?!是不是重大不良影響,不證自明。國家林業與草原局不應當聽信當事人沁陽天鵝湖生態園的意見,相反應當對相關合同內容和大象利用行為進行專門調查,并把調查結果公布與眾,回應公眾的質詢。
二、沁陽天鵝湖生態園利用大象行為應當事前得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野生動物的公眾展示展演雖然法律沒有明令禁止,但這被法律列為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公眾有權知道沁陽天鵝湖生態園讓亞洲象展演行為是否得到批準和得到那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這不應當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三、網友購票觀看亞洲象進行倒立等危害自身安全的表演,有權知道亞洲象在練習這些技能時是否受到虐待
2017年揭露訓象的紀錄片《黑象》真實記錄了訓象師使用各種如茅、鉤等工具對大象進行虐待馴服的場景,令人觸目驚心。在自然界中,我們看不到危及大象生命安全的倒立行為,而沁陽市天鵝湖生態園負責人“讓大象站立,吹氣球等動物演出是讓動物進行‘正常的行為展示’,不是虐待動物”的言論與事實相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請涉事公園的訓象師和飼養員向公眾當面解釋,亞洲象在練習這些表演技能時沒有受到象鉤的傷害和饑餓的虐待,而是亞洲象“自愿”練習這些表演技能。《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虐待野生動物,難道說忍受象鉤的傷害和饑餓的摧殘不屬于虐待行為?!
在我國現行的動物法律體系中,禁止虐待動物的規定散見于《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畜牧法》《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近年來,多名人大代表連續五次提出反虐待動物立法的建議,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對待動物;禁止電擊或以尖銳工具、鈍器驅使、馴服動物等(對公共安全造成緊急危害的情形除外)。據國內外媒體報道,多次發生受訓動物在表演時因不堪忍受虐待傷害馴獸師和觀眾的行為。由此可見,虐待動物行為不僅危害動物生命健康,也可能對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甚至演變成危害社會秩序惡性治安事件,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給予公共利益考量,本人建議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對亞洲象事件展開調查,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有關違反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威,促進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民建北京市委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整理/子舒 審/阿西葉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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