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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居民李明哲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開審:當庭認罪悔罪

“我對中國大陸的發展認識不清,存有偏見,從而無視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9月11日上午,臺灣居民李明哲悔罪道。
當日,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該院官方微博全程視頻和圖文播出了庭審情況。彭宇華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表示認罪悔罪。
在經過四個多小時審理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擇期宣判。記者從岳陽中院官方微博消息獲悉,李明哲的妻子、母親等30余人參加了旁聽。庭審結束后,法院還安排彭宇華、李明哲與其親屬會面。
檢方指控:成立“梅花公司”,提出顛覆國家政權的目標
現年37歲的彭宇華是湖南平江縣人,曾是某證券公司分公司的理財經理,今年5月3日,他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批準逮捕。李明哲是臺灣居民,今年42歲,他自述居住臺北市大安區,今年5月11日,他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批準逮捕。
在庭審中,李明哲供述了他和彭宇華認識的過程:“通過微博認識的,我轉發他的帖子,然后他就用微博發信息給我,問我是不是臺灣人,然后給了我他的QQ號碼,加了我的QQ,把我拉到‘圍觀中國’。”
岳陽市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彭宇華創建了“兩岸牽手”QQ群,宣揚臺灣、西方政治體制并發展組織人員,被告人李明哲于同年9月加入該QQ群。2012年11月,彭宇華將“兩岸牽手”QQ群更名為“圍觀中國”,篩選出李明哲等核心骨干成員。
在上述QQ群里,彭宇華上傳大量抨擊中國社會制度、宣揚西方政治體制的視頻、書籍等資料供群成員下載學習。李明哲提交《心得報告》,對中國社會現狀進行抨擊,鼓吹多黨輪流執政,彭宇華予以轉發。
檢方還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彭宇華經多次與李明哲等人交流溝通,決定采取公司化運營模式成立“梅花公司”組織,并撰寫了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確立了以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為目標,提出了以網絡為載體發展組織成員,構建全國、大區、省、市、縣五級架構,2017年達到100萬人覆蓋全國區縣的目標,并對組織管理、財物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為推進《梅花公司運作計劃》實施,2012年11月23日至25日,彭宇華召集史某某、陳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武漢開會,宣布了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和成員分工,由彭宇華任執行經理(負責統籌全面),李明哲任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培訓),提出了前期自主、中期整合、后期革新三個發展階段和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標。
檢方指控:通過QQ群炒作熱點案件,抹黑現行政治制度
武漢會議后,彭宇華、李明哲等人開始著手設立區域分群,擴大組織規模。2012年12月初,彭宇華安排成立“圍觀華南”QQ群,李明哲先后擔任該分群的管理員、群主。2013年4月,李明哲負責成立了“圍觀華東”QQ群。此后“圍觀西南”“圍觀華北”等區域分群也相繼成立,組織成員達2000余人。
檢方查明,2012年6月以來,彭宇華、李明哲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有針對性地設定圍觀主題,多次組織群成員對廣東開平征稅事件等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通過肆意歪曲事實,誹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
“江門開平的征稅事件中,彭宇華就跟我們講,如何在微博上撰寫帖子,如何在微博上進行更有效的擴散,炒一些網絡熱點事件,然后利用熱點事件對中國共產黨、中國現行制度進行攻擊和抹黑。”李明哲說,有時他們也把活動信息發在群里,號召群友過去參加。
檢方查明,2012年至2016年,李明哲通過QQ空間、臉書(facebook)、微信等社交網絡平臺,大規模散播誹謗、抨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的圖片和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其中,使用QQ空間發布300余篇原創和轉載圖文。被瀏覽5萬余次、轉載2000余次、評論400余次;使用臉書發布40余篇帖文;使用微信在境外資訊交流群、境內外資訊討論群、海島風云、公義義工群、群英會等微信群發表大量文字、語音。
此外,李明哲還交代稱,2012年至2016年這四年,他去過廣州、深圳、廣西、福建參加“圍觀華南”群管理干部的聚會或其他群的同城聚會,利用聚會機會,散布一些攻擊,惡意攻擊抹黑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以及中國現行制度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檢方還指控,2015年6、7月間,李明哲在馬某某等人與其通過網絡討論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兩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均辯稱非首要分子
對于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在訊問環節,李明哲表示他沒有異議。彭宇華也表示大部分內容都是其主動交代過的,是屬實的。“只有一點,我沒有組織群成員進行過圍觀。”
岳陽市檢察院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彭宇華、李明哲共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國刑法,兩人均系首要分子,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檢方還認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和庭審過程中,彭宇華、李明哲能夠認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彭宇華和李明哲分別聘請了兩位律師為其辯護。
彭的律師辯護道,彭不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對彭不應以首要分子處罰,彭和各參加人員之間沒有形成緊密的關系,《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是由彭獨自完成,不是在聚眾的情形下完成;“武漢會議”的參會人員之間沒有形成指揮與被指揮,上下層級的關系,他們都不聽命于誰,也沒有形成事實上的組織、策劃、指揮的核心人物。
彭宇華的辯護人還提出,對彭的犯罪行為應區別三個階段對待,以體現罰當其罪,2013年3月以后,被告人彭宇華退出了“圍觀華南”群,再沒參加任何線上線下的活動。此外,在圍觀“開平稅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證據沒有揭示彭是如何“通過歪曲事實,誹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指控證據不足。
李明哲的辯護律師辯護道,不應當認定李為顛覆國家政權的首要分子,李最初是被彭宇華拉攏加入,李沒有參與制作組織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李沒有參加“武漢會議”,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中實際安排李的工作是海外聯絡。
此外,李明哲的辯護律師還提出,李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通過網絡大規模散播抨擊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圖文,這種行為只屬于煽動顛覆政府政權的行為,不屬于顛覆政權的首要分子。因此,他的辯護律師認為,李在本案中只是一個積極參加者,而不是首要分子。
李明哲的辯護律師認為,李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后果,李的主要行為是抨擊性的言論,抨擊政府不能直接推翻國家政權,只有推翻國家政權的意向;李沒有具體落實顛覆行動,只有參與組織、策劃及煽動的行為等。
李明哲的另一辯護律師還提出,李及其家庭成員在臺灣都有正當的職業,有穩定的收入和工作,這次是初犯。本案是因為他對中國政府社會主義制度沒有深入了解而導致的,個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主動認罪,認罪態度好,并且有悔罪表現,建議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兩被告人在最后陳述階段均認罪悔罪
針對兩辯護人的觀點,檢方答辯認為,分析全案的事實和證據,彭宇華、李明哲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人員眾多、組織緊密、層次清楚、分工明確,彭宇華、李明哲均在該犯罪組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屬于首要分子。
檢方還認為,雖然彭宇華逐漸淡出了梅花公司和相關QQ群,但由于該組織和相關QQ群系彭宇華創建,組織綱領系彭宇華制定,其組建的梅花公司組織仍然在從事犯罪行為。因此,彭宇華應當為之后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行為負責。
此外,檢方還認為,兩名被告人出于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有目標、有組織、有綱領、有方法、有步驟地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
對此,李明哲的辯護人堅持認為,李在整個活動過程中,沒有命令任何人,也沒有任何人能夠服從和聽命于李,更沒有人按他的想法去搞暴力革命,他與其他成員之間沒有形成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系,因此不能認定李明哲為首要分子。
在最后陳述階段,彭宇華對自己的嚴重罪行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后果、給家庭帶來的深深傷害后悔莫及,痛心不已,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認罪悔罪。李明哲表示,自己把西方和臺灣部分媒體對中國大陸有偏見的報道和書籍刊物對大陸的惡意攻擊抹黑當成了真實,對中國大陸的發展認識不清,存有偏見,從而無視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對自己所犯罪行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中,兩被告人均明確表示,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執法文明規范,自己的合法訴訟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辦案人員很關心我,幫我配了眼鏡,還幫我買了衣服、書和生活用品,面對他們我很慚愧。”彭宇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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