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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業主出租同小區56個車位,每個都有產權證
北京市朝陽區紫東苑小區有一名業主拿出該小區56個車位的產權證,稱這些車位都歸他所有,想以每年每個車位7000元的價格出租。小區物業公司及業委會認為,該業主無權對車位進行定價出租,其出租行為會給小區安全帶來隱患。律師認為,業主自主定價出租車位的行為沒有問題,但需向物業交納管理費用。
業主出租56個地下車位
日前,北京晨報記者來到紫東苑小區地下一層停車場。與其他小區停車場不同的是,這里的車位還有專人把守,七八個車位的正中央都分別擺放著約半米高的瓷瓶(如圖)。記者靠近試圖用手移動花瓶,發現花瓶底部已被牢牢粘在地面上。
“這層一共70個車位,吳先生的56個車位幾乎占滿了一層。”業主孫先生回憶,一周前,吳姓業主開始雇傭人員,清退停放在其產權車位上的車輛,“小區內停車位的租金原本是每年5500元,現在突然有業主以產權方的名義出租,租金高達每年7000元,他有這個權利嗎?”
負責把守車位的人員告訴記者,現在只要有業主將車位空出來,他們就會擺一個花瓶,要想繼續使用車位,需先交齊費用。
雙方矛盾積蓄四年終爆發
小區業委會副主任鄭先生告訴記者,早在四年前自小區成立業委會聘請新物業后,業主吳先生便拿出了56個產權證明,要求收取費用,但隨后四年由于吳先生無暇顧及此事,便不了了之。物業及業委會為了滿足業主停車需求,便繼續將車位出租給固定的業主,停車費用由業委會代為保管。此前由于糾紛,業委會又將費用退還給了相應業主。就目前的情況,業委會認為根據相關條例,吳先生應委托物業公司共同管理,不得自己管理車位。其次,業委會認為吳先生沒有單方定價權。
鄭先生還向記者透露,吳先生除了作為業主外,此前也是該小區開發商和小區首個物業的管理者。鄭先生認為,這56個車位與吳先生的經歷不無關系。
小區物業北京宜和嘉誠物業管理公司的程經理也表示,一方面,擔心吳先生將車位出租給小區以外的人;另一方面,其他產權車位業主每月向物業交80元管理費,但吳先生拒絕交這筆費用。
昨日(9月13日),記者見到了吳先生的委托人何先生,其提供的產權證上,北京市住建委、朝陽區房管局的印章一應俱全,登記時間為2011年。何先生稱,吳先生確實曾就職于小區開發商單位,但與車位一事無關,“吳先生當時有些積蓄,這些車位當年也就十幾萬元一個,見沒人買,吳先生才買了下來”。
針對物業的擔憂,他表示, “即使租不出去,也不會租給小區外面的人”。至于物業管理費,何先生表示,作為產權方,只負責收取租金并開收據,租用者應自行向物業交管理費。車位租金是參考了附近小區的租金而定的。何先生告訴記者,受吳先生的委托,目前已將租金下調至每年6000元。
關于此前四年間占用車位的業主,以及負責代管停車費的小區物業和業委會,何先生表示將通過訴訟解決問題。
■律師說法:出租車位合法 但應交管理費
北京嘉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霞律師認為,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吳先生對于其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56個車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出租行為本身是法律法規許可的。關于租金的問題,朱霞從不影響社會秩序、和睦鄰里關系的角度出發,建議吳先生與業委會和物業一起協商解決。
另一方面,小區物業行使其管理車場安全、衛生等方面相應的職責,承擔相應義務,保障小區及業主的財產安全,吳先生享受了物業服務,也應向物業交納相應的管理費用。另外,吳先生如取得收入,也應按照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上交個人所得稅。
(原題:《業主一口氣出租56個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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