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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國網信通超5%卻未披露,這兩人受到上交所公開譴責
兩人因在買賣國網信通(60013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受到上交所紀律處分。

4月26日,上交所官網披露了關于對譚中市、張贊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2號)及《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3號)查明的事實,譚中市、張贊作為國網信通(更名前為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岷江水電”)股東,在股票買賣、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行為。
上交所強調,上市公司股東應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國網通信兩股東股票買賣、信息披露違規
經查,譚中市、張贊通過“郭某鵬”等8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持有“岷江水電”股票。譚中市主要負責提供交易場所和證券賬戶、籌集大部分交易資金、統籌資金劃轉等,且能對股票交易指令產生影響;張贊主要負責選取交易標的、制定交易計劃、提出資金需求、下達交易指令、籌集部分交易資金等。賬戶組相關收益向譚中市、張贊進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賬戶組持續買入“岷江水電”股票。截至2018年9月26日14時02分35秒,賬戶組合計持有“岷江水電”2525.0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5.01%,首次超過5%。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然而,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時,譚中市、張贊未及時停止買賣,也未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到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賬戶組合計持有“岷江水電”3964.51股,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7.86%,賬戶組合計持股比例達到峰值。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明確: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然而,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譚中市與張贊未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停止買賣。
依據決定書,賬戶組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累計買入1631.41萬股,累計買入金額1.85億元,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累計賣出3444.91萬股,累計賣出金額5.03億元。相關股東合計違規買賣股票數量5076.3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07%。
決定書指出,譚中市、張贊控制賬戶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達到5%及減持達到5%時,均未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且未按規定停止買賣,并在限制轉讓期限內違規買賣股票數量、交易金額巨大,違規情節嚴重。
上交所對譚中市、張贊予以公開譴責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譚中市、張贊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該紀律處分,上交所表示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交所強調,上市公司股東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從事股票交易,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我所在日常監管中,切實提高此類行為的違法違規成本,嚴肅市場紀律、凈化市場生態。”上交所表示。
下一步,上交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將進一步做好違規查處工作,及時有效地懲戒各類市場亂象,引導督促上市公司規范股東行為,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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