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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如何強制執行探視權?對孩子的愛不該受到強制
父母的離異本就對子女造成了傷害,假如一方不準另一方進行探視,無異于給孩子不幸福的生活又蒙上了一層陰影。

案情簡介:
張某和丈夫王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女。后因工作關系夫妻之間矛盾不斷加深,于2015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協議,女兒給張某撫養,王某按月給付撫養費并享有探視權。
起初雙方還能按照調解書內容履行,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某開始拒絕王某對女兒進行探視,后因長期見不到女兒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執行人員的苦言相勸下,最終張某還是同意讓王某進行探視,讓父女倆“破鏡重圓”。

律師看法:
探視權案件的執行一直以來都存在許多困難,當事人行使探視子女權利的長期性、反復性與人民法院執行警力的有限性和執行案件的有期限性存在矛盾。探視權的執行,不像其他權利能夠一次性執行完畢,而且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對彼此都抱有很大的敵意,常常不能很好的執行探視權。
探視權的執行難點:
(一)缺乏相應的法定執行措施。探視權不能像傳統權利,無法用傳統的執行措施來開展執行活動,也不能對被探視的子女采取強制措施,所以當申請執行人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更多的是通過電話要求被執行人予以協助;
(二)探視權約定內容不清。由于雙方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沒有進行具體的約定,法院不能過多干預,在執法過程中就處于被動地位,無法有效的開展執行活動,只能等申請人明確探視內容后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負有協助其探望子女的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來講,法院在強制執行探視權的時候都會考慮到子女的想法:
1、進行人文教育。通過教育使其認識到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系是不可分割的,不會因父母離婚而解除,爭取對方主動配合履行義務;
2、訓誡或拘留罰款。法官會對拒不履行義務的一方予以訓誡,使其認識到父母的矛盾不應該由子女承擔,并且合理的探視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有很大的幫助。若還是拒不履行,當事人會被予以罰款、拘留處罰,但考慮到子女的原因,通常不會采取拘留;

法律的權威性是強制執行的堅強后盾,但在情感和倫理的領域,在介入時應當謹慎、克制、回避。在強制執行時應當充分考慮子女的意愿,始終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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