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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新聞|落馬官員出獄后還能擔任國企高管嗎

“二进宫”:安徽阜南县委原书记殷光立出狱11年后又被逮捕【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最近,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報道的一則獨家報道,引起了公眾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和討論。
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國有控股企業安徽省農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農服”)副總經理殷光立于2017年7月底被安徽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殷光立此番被逮捕系“二進宮”:2001年5月,因在安徽阜南縣委書記任上犯受賄罪,殷光立被阜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殷光立“二進宮”之事被披露后,其假釋出獄、進入國企并擔任高管的情形,立即引起了眾多網友和一些媒體的質疑。比如,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不論是不是在假釋期間開始重回國企工作,即使假釋已經到期,殷光立進入國企并擔任一定領導職務都是違規的。”
王永杰的這一說法成立嗎?
澎湃新聞經梳理法律法規并采訪相關領域人士后得知,殷光立假釋出獄后的工作經歷確實違反了《公司法》等法律規定,但這并不等于“官員出獄后均不能再進入國企并擔任高管”的說法成立。
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來說,只要不是因為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不到5年,或者因為其他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不到5年,這個人就可以進入企業并擔任高管,無論這家企業是國有還是民營。
就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而言,除了因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而被判處刑罰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其他刑滿釋放人員進入國企擔任高管并沒有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
原縣委書記出獄后“二進宮”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安徽農服副總經理殷光立于2017年7月底被安徽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此番被逮捕,對殷光立來說屬“二進宮”:16年前,因在阜南縣委書記任上犯受賄罪,殷光立被阜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澎湃新聞了解到,殷光立在入獄服刑5年后,于2006年辦理了假釋。出獄后,他在2006至2008年任蚌埠市益興名流置業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蚌埠益興置業”)總經理,2009年任淮南市金地海頓大酒店總經理。此后,殷光立進入安徽省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農墾”)下屬國企系統,2010至2012年任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亢房地產”)監事,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任安徽省龍亢農場常務副場長,2014年7月至今任安徽農服副總經理、顧問。
入獄之前,殷光立的履歷是:1991至1996年在安徽省東風湖農場先后任副場長、場長,1997至1998年任潁上縣縣長,1999至2000年任阜南縣委書記。
殷光立出獄后所任職單位的基本情況如下:
蚌埠益興置業,民營企業。
淮南市金地海頓大酒店,即淮南金地海頓酒店有限公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冊資本2472余萬,為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殷光衡。
安徽農墾,1998年由原安徽省農墾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前身為安徽省農墾廳)改制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2004年納入安徽省國資委管理序列,與安徽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系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安徽農墾擁有土地面積100萬畝,資產總額327.79億元,注冊資本100億元。
安徽省龍亢農場地處黃淮南部,1959年10月建場,因緊靠懷遠縣古龍亢鎮而得名。農場占地36平方公里,耕地面積30000畝。
龍亢房地產成立于2009年12月,是安徽省通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安徽皖墾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國有企業,具有房產開發三級資質。
安徽農服成立于2015年8月,由安徽農墾聯合天禾農業科技集團、安徽現代農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三位自然人共同發起組建,注冊資本1億元(國有資本占比55%),是國內第一家以農墾為主導、以農服為主營的省級專業公司。
此外,殷光立1991至1996年的工作單位安徽省東風湖農場,也隸屬于安徽農墾。
東風湖農場位于淮南市鳳臺縣西部,土地面積1.36萬畝,其中耕地8400畝,水面600畝,麥豆年總產量4500噸左右。
刑滿釋放人員進國企無法律障礙
了解了殷光立及其任職單位的基本情況后,我們再來梳理一下法律法規有關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能否擔任國企高管的規定。
《監獄法》第38條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37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雖然《監獄法》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且地方政府有幫助其解決就業等問題的責任,但法律法規在刑滿釋放人員擔任國家公職方面仍設置了限制條件。
比如,《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除了國家機關,大部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也都適用《公務員法》第24條。
比如,《2017年蕪湖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公告》就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處于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不得報考。
但是,《公務員法》第24條主要適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于包括高管在內的國企工作人員,這一條款并不適用。
在央企層面,比如2007和2008年,國務院國資委面向海內外,兩次公開招聘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總經理等30多名央企高管,其應聘條件中均沒有“無犯罪記錄”這項要求。
再如,2017年8月8日,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在國務院國資委官網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對外聯絡部總經理等兩名中層管理人員,其任職條件中也沒有“無犯罪記錄”這項要求。
地方國企方面,2017年8月10日發布的《宿州市新區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秋季招聘公告》明確提出,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者刑事處罰期限未滿的人員,不得報考。
宿州市新區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直屬宿州市政府領導,授權宿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根據上述招聘公告,刑事處罰期限已滿,也就是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報考其所招聘職位。
梳理完法律法規,我們再來看看殷光立的具體情況。
王永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不論是不是在假釋期間重回國企工作,即使假釋已經到期,殷光立進入國企并擔任一定領導職務都是違規的。
王永杰還稱,假釋人員的就業僅限于民營企業或者自己創業。作為有犯罪記錄的人,殷光立不具備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并擔任領導職務的資質。
就王永杰的觀點,澎湃新聞采訪了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良其和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維釗。他們一致認為,王永杰并沒有指出殷光立違反了哪一條規定。而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王永杰關于假釋人員的就業僅限于民營企業或者自己創業、殷光立進入國企并擔任領導職務違規等說法均不成立。
事實上,通過梳理上述法律法規及有關國有企業的招聘公告可以得知,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確實不能成為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招考對象,但進入國有企業工作并不存在限制條件。在這一點上,國有和民營企業并無區別。
出獄即擔任高管違反《公司法》
盡管王永杰的說法不能成立,但殷光立假釋后的工作經歷確實違反了法律規定,這又是為什么呢?
殷光立違反的是《公司法》和《刑法》的相關條款。
《公司法》第146條第二款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另據《刑法》第8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83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這些規定,殷光立200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6年剛好執行1/2刑期,從刑期執行上看他辦理假釋符合法律規定,其假釋考驗期限持續至2011年。
但是,2006年假釋出獄后,殷光立即先后進入民營企業蚌埠益興置業和淮南市金地海頓大酒店,并擔任兩公司總經理職務。2010至2016年,殷光立又進入安徽農墾下屬國企系統,先后擔任龍亢房地產監事、龍亢農場常務副場長、安徽農服副總經理等職務。根據前述《公司法》第146條第二款的規定,殷光立在這些單位所擔任的總經理、監事、常務副場長、副總經理等職務均屬違法。
《公司法》第146條第二款規定中,有一個“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限制條件,殷光立所違反的正是這一條。根據這一條款,殷光立的刑期即假釋考驗期限要到2011年才結束,2016年之后他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也就是說,殷光立假釋后的工作履歷,從2006年擔任蚌埠益興置業總經理時就已違法。其違法原因,與他所任職企業是國有還是民營沒有關系。
那么,對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來說,他們在刑滿釋放后進入國有企業并擔任高管是否完全沒有障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41條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王良其和孔維釗一致認為,根據這一條款,對于因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而被判處刑罰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來說,他們在刑滿釋放后,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但是,因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之外的其他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或者被判處刑罰者并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均不適用這一條款。
就殷光立而言,他2001年所犯罪名為受賄罪,而且當時他并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因此不適用上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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