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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嫌犯5份辨認筆錄“指鹿為馬”,檢方認定非法予以排除
記者日前從河北省赤城縣檢察院了解到,該院嚴把審查關口,適時啟動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程序,果斷排除非法證據,避免了一起錯案的發生。
今年4月1日,赤城縣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官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黃某、張某、王某涉嫌妨害公務案時,發現黃某本人的面部特征與證據材料卷宗中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的照片形象存在明顯差異。
4月18日,檢察官依法訊問黃某,向其出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讓其本人進行指認。黃某仔細辨認之后,確認其中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地與戶籍登記地址均系其本人信息,但照片并非其本人。
令人費解的是,該案案卷反映:2016年6月7日,警方在組織案件當事人及證人對黃某照片進行辨認時,采用的都是非黃某本人的照片,然而他們均表示照片上的人就是黃某。
對此,檢察官對辨認筆錄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雖然“指鹿為馬”的辨認筆錄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但不排除這張照片上的人也是妨害公務案的參與者之一,也許是由于辨認人與這個人不是很熟悉,所以發生“張冠李戴”的錯誤。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排除對非法證據的合理懷疑,該院啟動調查核實程序。
4月25日,檢察官依法訊問了參與辨認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王某,認真核實其各自辨認筆錄的形成過程。結果二人均表示,在辨認時曾對辨認照片提出異議,但未引起公安機關的重視。
4月28日,檢察官再次提訊張某、王某,二人一致證實照片上的那個人不是這起妨害公務案的參與人,因為該案參與者都是與其同桌的就餐人員,彼此相互認識。由此,排除了照片上的人為漏犯的可能性。
6月20日,赤城縣檢察院針對被辨認對象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予以核實更正,并作出解釋。
7月1日,公安機關回復說明,稱之所以發生被辨認對象的錯誤,原因是黃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系統沒有及時更新。同時,公安機關承認組織辨認的辦案人員均沒有參與對黃某的訊問,對其體貌特征并不熟悉,在采用該照片時也沒有與黃某本人進行核對。
7月3日,赤城縣檢察院將涉及“被辨認對象錯誤、辨認程序違法、辨認結果失真”的5份辨認筆錄,均列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與此同時,該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詳列補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組織涉案當事人及證人再次進行辨認,確保辨認過程與結果合法、真實、有效。
(原題為《“指鹿為馬”的辨認筆錄背后隱藏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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