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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見結束,法學教授:看守所改革應下一盤大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學界一直以有個性著稱,也的確屬于敢說真話的學者。他發言很少慢條斯理,基本單刀直入,短平快,但滲透著一種力量。比如,針對截止于7月25日結束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一時間他就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毫無左顧右盼之意,并且與陳光中、樊崇義、陳永生、侯欣一、顧永忠、王敏遠、劉廣三等一眾學者及田文昌等律師在各種場合大聲疾呼偵羈必須分離,全國律協、京都律師事務所等多個單位分別舉辦的研討會上,幾乎都出現了他的身影,顯示出了他對看守所轉隸的關切以及一個學者對這個問題的執著。
7月16日,某咖啡廳,當記者面對面聽他談起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與構圖時,不由被他的大膽設想而吸引,由于篇幅有限,本期采訪只側重于談看守所制度的改革。
問題重重的獄偵制度
記者:陳教授,你近來對幾項改革都比較關注,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與看守所法的修訂研討會基本上都參加了。對這個問題,你關注了很久嗎?請談談相關的看法。
陳瑞華:是的,對于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問題,我一直在關注。2013年,浙江高院對張輝、張高平強奸殺人案進行了再審,并作出了無罪改判。再審判決書中認定公安機關“從同監犯獲取及印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范、不合法”。在這一案件中,公安機關安排一名已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的已決犯進入二被告人的監號,充當所謂的“號長”,指使他人對被告人進行毆打欺凌,然后對被告人進行威逼利誘,甚至誘導被告人作出虛假的有罪供述,誘騙被告人配合偵查人員指認犯罪現場等。在偵查人員獲取被告人供述和成功地指認犯罪現場后,該名協助公安機關工作的“特情人員”竟然獲得大幅度的減刑。而在此之前,該名已決犯還曾被公安機關調派到河南,以同樣手段協助偵查人員獲取了以涉嫌滅門案件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事后也同樣獲得了大幅度減刑。
看守所內存在“牢頭獄霸”現象,這是一個盡人皆知的事實。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曾多次進行過專項治理,但只能收一時一地之成效,而難以從制度上加以禁絕。究其原因,看守所內的“牢頭獄霸”經常不是自生自發地形成的,而是在公安機關掌握和控制下的產物。在看守所負擔偵查責任的制度下,公安機關采取了一種“在押犯管理在押犯”的管理方式。若干年前曾經在媒體受到廣泛報道的云南李喬明“躲貓貓”死亡事件,廣西平樂縣法官黎朝陽暴死看守所事件,河南魯山王亞輝“喝開水”死亡事件等,都屬于這類發生在看守所內部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記者:那么,在你看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陳瑞華:上述發生在看守所內部的“特情人員”制造冤假錯案、犯罪信息地下交易以及非正常傷亡現象,歸根結底,是由看守所同時承擔著未決羈押與刑事偵查職能所帶來的結果。在承擔刑事偵查職能的情況下,看守所不可能具有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唯有使看守所只承擔未決羈押職能,將其刑事偵查職能予以取消。而要實現這一點,就需要考慮將看守所的管理權從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安機關剝離出來,使其歸由一個不承擔刑事偵查職責的國家機關進行管理。
看守所必須實行轉隸
記者:自20世紀末以來,有關改革看守所制度的呼聲不絕于耳。這些改革呼聲的核心就是建議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控制下脫離出來,轉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你是怎么看的?
陳瑞華:在我國,看守所同時承擔著刑事偵查、羈押未決犯與刑罰執行的職能,而這些職能相互間存在著越來越嚴重的沖突,偵查權與羈押權的“藕斷絲連”必然帶來一系列難以解決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看守所管理制度,看守所負有協助偵查部門偵查破案的使命,還負有“深挖余罪”和“擴大偵查成果”的任務。看守所協助破案數和破案率甚至被列為評選的重要評價指標。在一定程度上,看守所已經成為協助公安機關偵查破案的偵查機關。在羈押實踐中,由于看守所負責羈押的已決犯都是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罪犯,這些人經過一段短時間的羈押,都會刑滿釋放。因此,看守所反而賦予這些人更大更多的人身自由,令其擔任看守所內的做飯、送飯、后勤等雜務。有的看守所甚至還將已決犯當作臨時工來加以管理,使其白天在不受拘束的情況下在看守所大院或大樓里從事各類工作,晚上再令其回到監號里休息。相反,對于那些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則如臨大敵,對其采取了戒備森嚴的監禁。可以說,看守所對待在押的未決犯,在限制人身權利和剝奪自由方面,要比監獄對待罪犯還要嚴厲。
記者: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什么?
陳瑞華:要真正有效地保障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要確保辯護律師與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和防御準備,就必須將對已決犯的教育矯正職能從看守所剝離出去,使得看守所變成一種純粹羈押未決犯的“未決羈押場所”。至于看守所所負責關押的那些被判處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則應一律被收入監獄,與其他罪犯一同接受勞動改造和教育矯正。
看守所改革必須全盤考慮
記者:看守所的改革問題已經成為法律界甚至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就報道看,學界的認識相對一致,認為破解這道難題的出路,不能依靠管理制度的改進,而必須推進體制設計的重建。在你看來,最好的改革路徑是什么?
陳瑞華:自20世紀末以來,改革呼聲的核心就是建議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控制下脫離出來,轉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有關改革看守所制度、建議將看守所轉歸司法行政機關隸屬的觀點似乎已達成共識。公安部近年來也對看守所作出了一些改革,并正在推動對看守所條例的修訂工作。但假如看守所在管理體制上不發生重大變化,而僅僅依靠在成文法方面的“小修小補”,是根本解決不了這一制度的根本問題的。
在司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的大背景下,看守所的隸屬權調整,不僅對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也能夠消除不少社會矛盾和社會管理上的弊端,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
我認為,將看守所整體從公安機關予以剝離,使其轉由司法行政機關控制和管理,是看守所制度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國司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具體而言,全國各級看守所成建制地轉歸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隸屬,全體看守所管教民警繼續保留現有的身份和待遇,全部看守所設施整體轉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管理。這種將看守所整體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的改革思路,與當年監獄整體從公安機關轉由司法行政機關控制的改革是一樣的,只要操作得當,不會引起任何較大的沖擊和震蕩,將看守所整體剝離出公安機關的改革,既有歷史上的成功經驗可供借鑒,也有現實中的改革探索可供參考,具有高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看守所改革應下一盤很大的棋
記者:陳教授,你談了看守所轉隸的必要性,從一個學者的角度,你認為轉隸后有哪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必須跟上呢?
陳瑞華:將看守所成建制地從公安機關剝離出來,轉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這一改革如能實現,將意味著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對未決犯的羈押行使管理權,也將是我國司法行政體制的一項重大變革。為了順利將看守所成建制地轉交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看守所制度的改革需要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加以保障。
首先,現行的“獄偵”制度應當全面取消,司法行政機關未來行使對看守所的管理權之后,應當全面廢除“深挖余罪”機制,不得在監號內設置“特情人員”或者“耳目”,也不得協助偵查機關將“深挖余罪”或“深挖同伙”的數量作為確定看守所行政等級的標準。其次,看守所不應繼續承擔刑罰執行職能,任何被生效判處自由刑的罪犯,都應被轉往監獄執行刑罰,接受專業化的教育矯正。未來的看守所應變成專門羈押未決犯的場所,并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有尊嚴的對待,除足額保障在押人員的福利待遇以外,還應為其有效行使辯護權提供基本的便利。
最后,未來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下的看守所,既要保障偵查機關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的便利,也要給予辯護律師及時會見的機會,使辯護律師與在押的未決犯的會面交流得到無障礙的實現。例如,在人身權利保障方面,看守所應改善未決犯的居住條件,使其享有基本的人格尊嚴,廢止那種將其視為罪犯的羞辱性對待,使其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如,在辯護權利的保障方面,看守所至少應在每個監號設置一部電話,放置一本本地律師事務所名錄,以便于未決犯與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進行通信和聯絡;另外應至少設立一個法律圖書閱覽室,為未決犯查閱法律和閱讀法律書籍提供便利;在未決犯要求會見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看守所應盡快通知其辯護律師到場,沒有辯護律師的,應盡量安排值班律師與其會面;為保障未決犯的辯護權,看守所應無條件地允許辯護律師在會見時攜帶照相和錄像設備以及案卷材料,允許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查閱這些材料,從而做好充分的辯護準備。
記者:陳教授,你提出這樣的制度改革設想,最重要的核心問題要解決什么呢?
陳瑞華:公、檢、法三機關所享有的各項權力,包括偵查權、批捕權、起訴權、審判權與執行權等在內,都應進行適度的分離,避免由同一機關因為行使多項權力而發生集權現象,也防止同一國家機關因為行使不同職權而發生職能上的沖突,從而實現公、檢、法三機關在行使職權上的相互制約,進而實現國家權力的均衡行使。
1982年以來,勞改部門和勞教部門被從公安機關劃歸司法行政機關,最終促成了監獄機構和強制戒毒機構的改革完善,使得司法行政機關成為專門行使獄政管理和司法戒毒管理的專門機構。不僅如此,諸如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以及社區矯正制度的改革等,也都意味著原來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行使的部分權力,被劃歸司法行政機關,使得審判權、檢察權與司法人員資格考試管理權、司法鑒定管理權等發生職能上的分離,使得偵查權與非監禁刑執行權也發生職能上的分離。這些改革所帶來的職能分離,避免了公、檢、法三機關權力的過分集中,防止了不同性質的國家權力由同一機構行使所帶來的職能沖突,有助于實現不同國家權力相互間的制約和平衡。
記者:7月1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遵循司法規律,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結合起來,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開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提升改革整體效能。要統籌推進公安改革、國家安全機關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能力。作為一個學者,你受到鼓舞嗎?
陳瑞華:是的,非常受鼓舞。尤其看到總書記最后強調的“要統籌推進公安改革、國家安全機關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能力”的批示,讓我們對未來的公安改革、國家安全機關改革、司法行政改革充滿期待。
(原題為《看守所制度改革應該下一盤很大的棋 專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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