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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非新規”實施過半月:如何有效排除非法證據受律師界關注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排非新規”),明確界定非法證據的范圍和認定標準,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排非新規”出臺實施已過半月,半個月內各地舉辦的多個刑辯論壇及關于新規的研討、講座中,律師界高度關注、持續熱議。
多名律師接受采訪時評價指出,新規在制度設計上為律師提供了更大的辯護空間和保障。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新規如何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以及律師如何適用新規進行有效的刑事辯護。
司法實踐中已有判例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情形存在較大爭議。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看來,新規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問題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比如將“違法使用戒具”和“變相肉刑”明確列入排除范圍;將“威脅”、“非法拘禁”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對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新規也作了突破性規定。
著名刑辯律師張青松認為,新規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辯護權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多名律師向澎湃新聞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案件排除了以威脅方法收集的證據,比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鄭祖文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中,法院認為,鄭祖文辯稱在偵查階段之所以承認受賄是受偵查人員以抓捕其子女相威脅,該辯解有其他證據相印證,這種以針對被告人本人及其親屬的重大不利相威脅,產生的精神強制力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極大可能導致被告人精神痛苦并違背意志進行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在實踐中有一種辦案手法,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正式的刑事拘留措施之前,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并以這種方式獲取口供。”法學博士、刑辯律師鄧楚開介紹,排非新規明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獲取口供的排除,在實踐中亦有判例。
在銀川市西夏區法院辦理的黃金東受賄、陳玉軍行賄案中,檢方2013年1月13日對黃金東宣布拘留前,已經將其傳喚到案并限制人身自由達90個小時。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該做法明顯違反法律對傳喚期限的規定,屬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當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與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并列的“其他非法方法”,故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鄧楚開認為,新規吸收司法實踐中的有益經驗,明確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這種情況雖然少見,但在司法文件中明文加以規定,其進步應予肯定。
能否落實到位是關鍵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被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不算很多,尤其時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件較為罕見,新規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有不可否定的推動作用,不過,還有兩個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一是司法機關如何落實執行;二是律師的理解和運用。
比如,新規第21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究其原意,可能是在正常的律師閱卷范圍之外,因應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之需要作出的特別強調。”毛立新表示,這一規定仍可進一步明確含義以防止被曲解。
澎湃新聞發現,新規出臺后受到了律師界高度關注,僅7月上旬前,圍繞著“非法證據排除”等話題,學界、律界便開始了持續研討。比如,“2017 首屆中原刑事論壇”、“第七十一期尚權刑事沙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個案現場研討會”等。此外,業內著名刑辯律師田文昌、張青松、毛立新等人也陸續發文解讀。
6月29日,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辦了國內首個針對此規定的學術研討會,除多名法學家參加外,數十名律師加入研討。針對此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缺陷,發生在浙江諸暨的金偉法案,成為研討現場的個案典型。
浙江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金偉法因涉嫌受賄,一審被判10年6個月。金偉法不服上訴。在排非新規公布實施的第二天——6月28日,金偉法案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
該案辯護人易延友說介紹說,金案二審第一次庭審中,法庭便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在新規將“威脅”、“重復自白”納入排非范圍后,律師再次提出應適應新規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我們在第二次開庭辯論時,針對相關問題又做了重點闡述,法院也已經啟動非法證據審查,目前等待二審結果。”
不過,個案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結果尚待觀望。“規定能否落實到位是關鍵。”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錚說。
張青松認為,從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時間看,新規進一步明確了辯護人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可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為辯護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間和更加充裕的時間。新增“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規定,為刑辯律師更多、更早地介入、參與案件提供了機遇。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實現值班律師及時充分地介入、參與,更為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還需要不斷總結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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