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制網刊文評“錢被取走警方不立案":不歸警察管但應幫助
近日,市民嚴女士在合肥市市府廣場附近一家銀行ATM機存錢時,卡內6900元被人“偷”走。其立即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但民警以錢款屬遺失為由,并未立案偵查。7月5日,轄區逍遙津派出所民警表示:“嚴女士當時的錢處于遺失狀態……不構成案件。”(7月6日《新安晚報》)
嚴女士認為自己的錢是被人“偷”走,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律師閆法順也稱,“取錢女子是趁人不備的情況下,偷偷將ATM機里他人錢款取走,其行為構成盜竊,涉嫌違法犯罪”。但其實不然。
還原一下當時場景:嚴女士在ATM機存錢未完畢就轉身去柜臺換一張百元紙幣,隨后發現ATM機里之前自己放入的6900元錢被“后來人”取走了。在嚴女士離場去換錢時,這6900元已經脫離了她的控制。所以,取走她這6900元的人,并不涉嫌盜竊罪;但若取走這筆錢的人拒不歸還,則涉嫌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6900元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為已經達到數額較大標準。
警方不予立案偵查的真正原因也就在這里。侵占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需嚴女士自己到人民法院對取走她錢的人提起刑事自訴,不是刑事公訴案件,不屬警方管轄。
問題也隨之而來。像銀行這類金融機構需要為客戶保密,哪怕通過監控等方式查到取走嚴女士6900元錢的人姓甚名誰、家住哪里,通常也不便把這類客戶隱私信息直接提供給嚴女士,但是,他們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提供。而嚴女士若是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連訴訟對象姓甚名誰、家住哪里都說不出,又如何提起刑事自訴呢?這似乎陷入了一個兩難悖論之中。當然,警方通過偵查手段,如查閱銀行及道路監控等方式,鎖定取走其6900元錢的人是誰并非難事,但是確實此案又不歸警方直接管轄。
難道此題就無解了嗎?非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所以,無論是事發銀行還是轄區派出所,都有義務對嚴女士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提供協助。公安機關可以先行通過初步偵查固定證據,再連案一并移交人民法院,以配合嚴女士啟動刑事自訴程序。只有這樣,作為窗口單位的銀行才算恪盡職守盡好了服務客戶的義務;派出所也算堅持便民、利民原則,盡到了服務民眾的責任。
若都以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不把客戶或市民的財產損失當回事,那就未免有慵懶塞責不作為之嫌。
(原題為《6900元被“偷”警方不立案,難道此題無解?》)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