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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減持須按照相應公告格式披露減持計劃、進展、結果
2017年6月3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所)發布關于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作為減持新規的配套規則,上證所要求,大股東及董監高未來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須按照相應公告格式披露減持計劃、進展、結果等。不過,大股東減持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適用該指引。
具體來看,上市公司需披露的內容包括:減持主體的基本情況、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相關風險提示、減持計劃的實施進展,以及減持計劃的實施結果等。
其中,減持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大股東及董監高的名稱;大股東及董監高持股數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來源;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過去1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時間、數量、價格區間以及公告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如過去12個月內未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最近一次減持股份情況。
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本次擬減持的股份來源、數量、減持比例、減持期間(不超過6個月)、減持方式及合理價格區間等具體安排;2.大股東及董監高此前對持股比例、持股數量、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數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情況,并說明本次擬減持事項是否與此前已披露的承諾一致;3.擬減持的具體原因;4.上證所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此外,上市公司還需披露包括減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的風險等相關風險;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實施進展;以及減持計劃的實施結果等。
此前的5月27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簡稱“減持新規”),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董監高)減持行為進行進一步規范,同日晚間,滬深交易所也出臺相應細則。
減持新規實施一個月來,對于規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行為效果初步顯現。
今年6月20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陸家嘴論壇上發表主旨演講時指出,減持新規實施以來,市場的減持情況符合政策預期,清倉式減持、過橋式減持得到了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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