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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排除非法證據:讓正義“不打折”

根據我國的證據標準,認定一個公民構成犯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現實情況卻是,許多證據材料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取得程序違法,所以不具備“可采性”,就是說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比如,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供述,如果作為“合法證據”,就意味刑訊逼供“合法化”,這也是很多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源頭。審視佘祥林、聶樹斌等諸多案件,都有“非法證據”蹤影。強調“排除非法證據”,既是對程序正義的堅守,也是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強烈否認。通過刑訊取得的證據——“毒樹之果”必須被嚴格排除。
從這次《規定》內容看,最大的亮點,便是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各個環節入手,規范“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如果說,2013版新《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搭建了“程序正義”的框架骨干,而《規定》的出臺,則是用“一磚一瓦”筑起了正義大廈。
程序上的瑕疵,需要通過程序來“消除”,這也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同樣,“非法證據”需要依法“認定”和“排除”。如果將“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力,任由某一機關或個人處置,失去了程序約束的絕對權力,就有可能頂著程序光環,造成事實上的不公正。《規定》嚴謹的排除程序,也讓“非法證據”的排除,更經得起檢驗。
當中國的宅男宅女們,對日劇《李狗嗨》(LEGAL HIGH)里“為了贏,可以不擇手段”的律師算不算正義,聊得正嗨時,不要忘記,中國當下的司法語境是:如何嚴格杜絕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認真對待律師提出的無罪證據?
這正是之前中央深改組,以及這次“兩高三部”嚴肅討論的中國法治話題:讓程序正義“實”起來,“排除非法證據”是最關鍵的一步。下面的問題是,怎么讓法律剛性運行、不打折,不讓恪守法律的司法人員感到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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