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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平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此前房產被抵押借款2.5億

事件回顧
李春平患病國內不動產被他人托管
去年12月29日至30日,《北京青年報》連續兩日報道了李春平患病且面臨資產危機一事。經北青報記者多方求證,李春平于去年3月和8月先后兩次在醫療機構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癥等精神障礙疾病,而李春平的工作人員則在此期間將李春平帶走,并簽訂了一系列資產托管協議。協議書顯示,李春平已將在北京的所有房產及中國大陸的所有不動產委托給一家公司經營,且這家公司有權將其房產進行抵押。而另一份律師函顯示,李春平的房產已被用于擔保借款2.5個億,目前正在被追索本金利息和賠償金。
為此,北青報記者向李春平及發律師函的律師進行求證。李春平向北青報記者確認,的確簽署了“資產托管協議書”。但對于房產擔保2.5個億貸款,李春平口頭表示不知情并否認房產抵押。律師確認向李春平發了律師函。在巨額資產危機面前,為維護李春平的合法權利,2016年10月28日,李春平的家屬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宣告李春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最新進展
司法鑒定結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李春平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月23日,李春平家屬代表韓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司法鑒定結果已經出來,并向北青報記者出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

“法律能力評定”上,鑒定機構認為:“判斷被鑒定人RICHARD LI(李春平)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受損,評定目前狀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體來說,李春平能夠敘述自己的一般資料,知道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能夠與人進行簡單溝通,對事物保留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生活能自理。但由于受輕度智能缺損(癡呆)的影響,其對事物認知能力受損,不能很好地辨識事物,不能理性、平靜地處置事情,其不能準確評估自己資產數額,不能有效計算收支,其對自己的精神狀態沒有正確認識。
對于起病時間,司法鑒定意見書指出,客觀的就診資料和目前的精神檢查顯示,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認知損害。
李春平家屬委托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馬玉珍表示,按照法律程序,接下來法院將再次開庭,并根據委托鑒定結果判決李春平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屆時李春平的兩個妹妹將從國外回國,出庭并等待結果。該案件為特別程序案件,一審終審,即判決送達雙方之日即生效。然后李春平家屬將持生效判決,到其居住地居委會指定監護人。
律師觀點
監護人可要求撤銷去年8月1日以來的合同
疑問一
簽署合同等行為是否
已經超出李春平的民事行為能力?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律師表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體行為類別如何判斷,尚存在一定的彈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民事主體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并承擔相應的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但是,像簽署涉及大額資金的重大民事經濟合同等行為,可以認定已經超過了李春平能力范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疑問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生效日期如何界定?
趙占領介紹說,一般以司法鑒定書最終結果出來的日期為準,也就是前面提到的5月11日。但如果司法鑒定書中有能夠判定其生病的具體日期,也就是鑒定書中提到的2016年8月1日,那么可以認定,自該日期起,李春平就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疑問三
確認監護人后
監護人有哪些職責和權利?
目前,李春平的家屬正在等待最后確認監護人。趙占領介紹說,由于李春平沒有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那么他的其他近親屬,也就是李春平的兩個妹妹很有可能成為其監護人。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條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如果發現李春平利益受損,屆時監護人可以選擇不追認李春平在2016年8月1日以來簽署的合同、協議,并要求撤回、追回損失。
疑問四
李春平為美國國籍
是否會影響上述結論?
盡管李春平為美國國籍,但外國人在華依舊受中國法律約束和保護。趙占領表示,在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判定李春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前提下,李春平被任何人以哄騙、引導等形式做出一些有損李春平本人利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李春平的家屬可以選擇向警方報案,警方應立案調查。
(原題為《李春平司法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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