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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違法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不得減持
深交所在其官網投資者教育欄目中的投資者熱線問答中表示,上市公司股東違法被立案調查期間不得減持。
問:在自律監管方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于股東違規減持行為有什么措施?
答:對于違規減持行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對相關股東、董監高予以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二是對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減持行為,從重從快予以處分。
三是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減持行為,上報中國證監會予以查處。
問: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其股份減持有何限制?
答: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種: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后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二是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于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
三是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后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
問:對于既持有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應當受到減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無減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況,在執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時,如何認定減持的股份性質?
答:在具體執行中,將按照如下原則來認定股東減持的股份性質:
一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內,視為優先減持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未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所減持的股份均視為受到減持限制規定的股份。
二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外,視為優先減持不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超出部分視為減持不受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視為優先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減持。即股東同時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情形,在計算相應減持比例時,其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將優先計入減持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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