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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學校出納貪污三千萬后自殺,兩任校長玩忽職守被判刑

中新網杭州6月26日消息,于全面從嚴治黨而言,主體責任的落實可謂關鍵。在此方面,許多反面案例頗具警示作用。如日前杭州市紀委便披露了一則學校出納侵吞3000余萬元公款的案件細節。該案中,兩任校長在落實主體責任上的缺位,成為案情持續發酵的根本原因。
2015年4月,杭州市余杭教育學院出納黃偉勝突然自殺身亡。財務人員的離奇死亡,立即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在對學院賬目進行核查后,辦案人員發現,該單位的存款竟不翼而飛,戶頭上只剩下600多元。有關部門在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后證實,黃偉勝在幾年時間里,將學院近3000萬元公款蠶食鯨吞。
余杭教育學院前身為余杭區教師進修學校,是杭州市余杭區教育局直屬學校,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承擔著該區教師、學校干部的培訓工作。被侵吞的3000多萬元中,有2800萬元屬于余杭區財政局撥付的教師培訓專項資金。
在擔任余杭教育學院出納職務前,黃偉勝擔任該校數學老師。前校長姚新華在明知黃偉勝沒有財會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因其“專業”相近,又跟學校會計比較“合”,所以讓其擔任了出納職務。
在這之前,該校財務管理較為混亂,食堂沒有建賬,教育局下撥的專項資金被隨意劃撥,銀行轉賬缺少財務憑證,這都給了黃偉勝可乘之機。最初,他虛構了食堂要向某蔬菜公司支付24萬余元購貨款的事實,用一張已經過了有效期的收款收據,找到姚新華簽字審批。
面對這張漏洞百出的收據,姚新華大筆一揮簽字過審。隨后,黃偉勝將這筆錢直接從學校行政基本賬戶打到了其私人賬戶。在姚新華的審批下,黃偉勝偽造了各種各樣的會議費、培訓費、食堂進貨款,甚至用購買假發票等方式,模仿經辦人員簽字,通過支票劃轉和直接取現,將公款以“螞蟻搬家”的形式轉入了自己手中。
不久后,姚新華被調離余杭教育學院,郎明仙繼任該校校長。當余杭區教育局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姚新華進行離任審計,發現了食堂入賬不及時、入賬明細與實際不一致、工會入賬不及時等嚴重問題。然而郎明仙既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也沒有調整黃偉勝的崗位,繼續對其放任縱容。
事實上,學校內部也有同事對黃偉勝產生了懷疑,該校會計就曾偶然發現黃偉勝擅自從食堂賬戶劃撥12.46萬元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有挪用、貪污公款的重大嫌疑,于是她調取了銀行相關憑證,并向郎明仙作了匯報。
然而這仍未引起郎明仙重視。他用無限的信任代替了必要的監督,不僅沒有核查賬戶,沒有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也沒有向紀檢或司法機關報案。辦案人員透露,如果當時認真調查,及時處理,或調整崗位,就能避免后續2000多萬元的損失。
一次次“順利過關”,讓黃偉勝無所忌憚。他開通了學院食堂賬戶網上銀行、學院行政基本戶網上銀行,一人保管著兩枚U盾,既當操作員又當管理員,銀行賬戶的安全保障完全失控,甚至連余杭區教育局的專項資金也被克扣。
據余杭區審計局審計,在黃偉勝擔任學校出納期間,共通過單位網銀、支票轉賬劃轉和現金支票套現等方式,侵吞學校管理的區教師培訓專項資金共計3000余萬元,其中學校行政基本賬戶內2818萬余元、食堂賬戶169萬余元、工會賬戶45萬余元。而這些錢大多都流向了期貨貴金屬交易公司。
2017年初,姚新華因犯貪污罪和玩忽職守罪,被余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郎明仙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其他對案件負有一定責任的人員也分別受到了黨政紀處分。
杭州市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黃偉勝本人私欲膨脹,固然是本案發生的直接條件。但前后兩任校長作為一把手,不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對存在的問題不管不問,導致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形同虛設;該區教育局相關領導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也是案情持續發酵的根本原因。
(原題為《杭州一學校出納吞3000余萬公款 兩任校長均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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