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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產生噪音光影致中華鱉大量死亡,遼寧養殖戶獲賠百萬
溫室中的中華鱉突然大量死亡,這一反常現象引起養殖戶倪旭龍重視,他委托監測站進行論證后得知,中華鱉死亡與養殖場周邊的大規模風力發電組有關,遂將丹東海洋紅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后,倪旭龍最終獲賠1310327.8元。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倪旭龍的案子赫然在列。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介紹,這10起典型案例均為獲評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的案件,涉及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公益訴訟案件以及原告人數多達79人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等,對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能夠起到較好的指導作用。
養殖中華鱉大量死亡,法院認定風力發電污染環境所致
在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案例中,倪旭龍訴丹東海洋紅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據最高法通報,倪旭龍于1993年建溫室養殖場養殖中華鱉。2000年3月,海洋紅公司在倪旭龍養殖場周邊村落建成大規模風力發電機組,其中兩組發電機位于養殖場附近。一組位于養殖場東南約100米處,另一組位于養殖場西北400-500米處。2000年9月份后,倪旭龍養殖的中華鱉大量死亡。
2001年7月,倪旭龍自行委托監測站針對海洋紅公司對中華鱉生產影響進行了論證,結論為:風力發電機葉輪轉動投影及噪聲擾亂改變了溫室大棚中中華鱉所需的安靜生活環境,且這種驚擾正值中華鱉繁殖、發育和生長期間,導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評估損失后,倪旭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海洋紅公司賠償其養殖的中華鱉損失1637966元。
遼寧東港市法院一審認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由于當地漁業生態監測中心作出鑒定結論稱,試驗現場的噪聲、電磁輻射以及轉動的陰影,不會對中華鱉的存活和生長造成影響,故判決駁回倪旭龍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維持了一審判決。
此后,遼寧高院再審認為,本案涉環境污染損害糾紛,是基于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造成的新類型環境污染,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漁業水域污染,漁業生態監測中心僅具有漁業污染鑒定資質,其出具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且中華鱉屬于對噪聲及光影敏感生物,而本案中風力發電機最近一組機組距離養殖場僅100米,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中華鱉死亡與風力發電機所產生的噪聲、轉動陰影、電磁輻射等因素具有一定因果關系。
綜上,海洋紅公司未完成中華鱉死亡與其實施的風力發電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證明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遼寧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改判海洋紅公司賠償倪旭龍經濟損失1310327.8元。
最高法:環境污染損害專業性問題審查具有特殊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中華鱉死亡與海洋紅公司實施的風力發電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侯佳儒指出,一審、二審法院未予認定該因果關系,但再審法院通過對鑒定機構資質的判斷以及綜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了該因果關系的存在。
侯佳儒解釋說,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與主觀性兩個特點,既要符合自然科學上的因果規律,也受社會文化觀念、習俗倫理、立法政策等的影響。本案存在對鑒定機構資質出具的兩份結論相悖的意見,法院在采信證據方面沒有依賴鑒定意見,而是在審查鑒定機構資質確定不予采信鑒定意見基礎上,從規范要求和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出發對于因果關系予以認定,體現了法學的價值判斷對于認定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重要意義。
最高法在闡釋本案的典型意義時還表示,噪聲、光影與電磁波都是可能污染源,本案再審法院根據案件系風力發電廠噪聲、光影及電磁致損的新類型污染的特點,綜合相關部門就鑒定資質出具的證據,對于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進行了審查判斷,而不是單純采信鑒定意見。
最高法認為,再審法院依據風力發電機組與養殖場的距離、風力發電廠生態建設相關規范文件,結合中華鱉的習性,認定了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與中華鱉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中對于專業性問題審查判斷的特殊性,對于準確認定污染行為和損害的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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