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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擬加大處罰監測數據造假力度:頂格罰款100萬
近日,西安空氣采樣器“戴口罩”案宣判,涉案七人均獲刑。該案宣判后,環保部環境監測司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對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和查實,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月22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也回應了社會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這一現象的關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作審議結果報告時表示,草案一審時,有些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應當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監測數據造假。還有的提出,實踐中環保、水行政等部門都在開展水質監測,應當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發揮合力作用。
為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此外,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并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為落實上述規定,草案還進一步加大了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而在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處罰的額度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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