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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女子被碾死”持續(xù)引討論:法律可否懲治“見死不救”
近日,河南駐馬店一名女子在斑馬線遭車輛兩次碾壓的視頻在網(wǎng)上流傳。視頻顯示,一女子被一輛紅色出租車撞倒在斑馬線上。62秒后,倒地女子遭到一輛SUV二次碾壓。事發(fā)后,過往車輛和行人減速繞行,但無人上前移動或者保護該女子。
6月8日,駐馬店警方通過官微給予回應:當時有十幾個人撥打110、120電話,但是無人敢輕易挪動傷者。此外,警方還表示,涉案司機已被逮捕,賠償也已到位。
然而,連日來,關于“救助缺失,法律是否缺位”的討論一直在持續(xù)。
事件:悲劇重演引發(fā)深思
這起發(fā)生在今年4月的交通肇事案件,讓不少人想起了2011年的佛山“小悅悅事件”。回顧兩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雖然肇事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依然引來“路人太冷漠”的質疑聲。
對此,駐馬店警方通過官微與網(wǎng)友進行互動時稱:“當時有十幾個人撥打110、120電話,但是無人敢輕易挪動傷者。”
駐馬店公安局表示,該起事件首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被撞女子的悲劇,首先源自那輛撞人之后揚長而去的出租車。如果第一次撞人之后,出租車司機能夠停下來報警、救人,維護好現(xiàn)場,就沒有二次碾壓的發(fā)生。
不過,事發(fā)地點附近的一家理發(fā)店店主說:“那么多路人看到了,不說救人,攔個車也行啊。”
也有人認為,對于經過的路人和司機不應該過于苛責,因為事發(fā)突然,來不及反應也屬于正常,“救人并不是光有熱情就可以的”。
爭鳴:是道德還是法律義務?
殘酷的事實刺痛著人們內心的同時,也一次次引發(fā)人們擔憂和拷問:雖然肇事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路人到底有沒有責任上前救助?
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特定身份和職務的路人并未強制要求其履行救助義務,如不救助也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那么法律真的就管不著“見死不救”了嗎?對“見死不救”行為能否立法懲治?
對此,包括法律專家在內的社會各界長期以來觀點不一。
據(jù)了解,早在2001年的全國兩會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議案。建議刑法增加新罪名:“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懲治條款等。
有法律學者建議規(guī)定公民對于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危害時,負有救助義務;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可以按其社會危害性及責任人當時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其刑事責任。
“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不少人認為救人只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要求,即使袖手旁觀也不必擔責,這無形中增加了“見死不救”發(fā)生的概率,如有法律規(guī)定,則可強制要求人們及時實施救助,承擔起維護他人生命安全的責任。
反對者一般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于法律強制管轄的范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實踐。
不少專家認為在實際操作中還會遇見諸多難以具體認定的情形。甚至有人擔心,如果盲目引入,有可能讓圍觀群眾更遠地離開現(xiàn)場。
立法:應給扶危濟困撐起保護傘
除了對法律方面的爭論,社會上也不斷有聲音指出見危施救的“責任成本”問題。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推送了一篇題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文章。文章結合近期發(fā)生的路人遭碾軋事件,總結稱:不少人在感慨、悲憤世態(tài)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眾人的冷漠歸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文章稱,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事過多年后,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fā)生過相撞。
文章中提到:“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并未發(fā)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文章同時提醒,“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健全的法治保障會成為扶危濟困的保護傘。今年兩會通過的民法總則,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tài)度。其中第184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各地也陸續(xù)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深圳為例,一個專門出臺的“好心人保護條例”——《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了“好心人”救人免責、鼓勵為“好心人”作證、被救助人誣陷敲詐或被刑拘等內容。這充分說明,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有專家認為,臨危相救也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基本道德規(guī)范,身邊熱心相救的好人好事不斷見諸報端,從他們身上可以看出,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主動救助責無旁貸,是義務,更是責任。
延伸:負特定義務者不能“見死不救”
據(jù)法律界人士介紹,國內刑法中并沒有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規(guī)定了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的情況下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醫(yī)務人員,根據(jù)其職業(yè)法規(guī)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比如,《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明確規(guī)定,醫(y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醫(yī)療執(zhí)業(yè)水平,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此外,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也是有可能的。例如某些見死不救行為可被定為“不作為犯罪”,即有救助義務并且能夠實施救助而未實施。
鄭州大學法學院的鄭磊博士說,“救助義務”并非針對所有人,根據(jù)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為”引起附隨義務,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以及對家庭成員也負有救助義務。
日前媒體報道過一個案件:女子因情緒低落在朋友家中自殺,家屬狀告對方索賠。法庭審理后認為,死者的朋友陳先生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余元。法官對此解釋稱:人們在與他人相處時,要負擔起注意義務,如發(fā)現(xiàn)對方有異常,要及時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fā)生,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原題為《【焦點】“見死不救”,能否用法律來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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