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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見死不救,是罪嗎?
近日,一則撞車視頻再次刷爆朋友圈,一名女子在過斑馬線時被出租車撞倒,路人無動于衷,倒地的女子隨后又被第二輛車碾壓,該女子在車禍中死亡。
看完視頻,心里有說不出來的難受。網絡上民意沸騰,有人說,冷漠成了這個社會的絕癥;還有人說:雪崩發生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日光之下,并無新事”,六年前佛山的小悅悅事件也曾引起民眾的廣泛關注,當時還有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希望刑法增設“見死不救罪”,試圖借助法律匡扶搖搖欲墜的社會道德。
作為法律學者,我深知法律無力提升民眾的道德水平,但是法律至少應當有所作為。
那么,法律需如何應對“見死不救”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對于特定群體之間的“見死不救”,比如父母之于孩子,又如丈夫之于妻子,再如警察之于傷者,這自然都屬于犯罪,并無太大爭議。復雜的是,類似撞車視頻中的路人,他們和傷者之間并不存在這些特定的關系。
對此問題,在世界范圍內有好、壞撒瑪利亞人法兩種做法。
這個奇怪的法律名字來自《圣經》的典故。
有一個猶太的律法師想找耶穌的麻煩,假裝請教耶穌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愛鄰舍如同自己”中的“鄰舍”意指何人。
耶穌回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里,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里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他說:“是憐憫他的。”耶穌說:“你去照樣行吧!”
撒瑪利亞人和猶太人是死對頭,祭司是猶太人中的宗教領袖,利未人則是宗教精英,但是最后施以援手卻是為他們所極為不恥的外邦“雜種”。想象一下,二戰期間,一個中國士兵倒在地上,國軍將領從旁邊經過、愛國學生也經行此地,但都沒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是一個日本人。這個故事會不會讓你震驚。
有人考證,在故事中,從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險,匪徒出沒頻繁,也有許多“專業碰瓷”。所以,祭司和利未人著急趕路,沒有救助同胞其實也情有可原。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愛人如己”不僅僅要愛我們所想去愛的人,還要愛那些我們所厭惡的人,同時愛一定是要付出代價的。
因為這個典故,就出現了壞撒瑪利亞人法和好撒瑪利亞人法兩種處理“見死不救”的立法風格。
所謂“壞撒瑪利亞人法”(Bad Samaritan 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嚴重危害的時候,如果施以援手對自己沒有損害,就應該積極救助,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種立法最早出現在十九世紀的葡萄牙,隨后的一百年,至少為包括德國、法國在內的十五個歐洲國家的刑法典所采納。英語國家很少采取類似的立法例,在美國五十個州,當前只有明尼蘇達、威斯康辛、佛蒙特少數幾個州規定了這種法律。當時,促使美國出現這類立法的一個著名案例是發生在紐約的邱園案(kew gardens)。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維斯(Kitty Genovese)的女子被刺傷,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圍的鄰居呼救,呼叫了半個多小時,周邊的38個住戶,居然無動于衷,甚至連個報警電話也未曾撥打,大家從窗戶上看到一切,聽到了一切,卻眼睜睜的看著鄰居慘死街頭。隨后,美國有個別州出臺了相應的法案,要求公民在類似情況下必須履行一定的救助義務。比如遇到像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如果無力制止,但至少應該報警,如果無動于衷就可能構成犯罪。但對這種犯罪屬于輕罪(misdemeanor),處理通常是點到為止,以佛蒙特州為例,其刑罰不過罰金100美金。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陸的立法,比如法國對此行為的處刑,最高可達5年監禁。
在英語國家常見的是“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或稱自愿者保護法( volunteer protection law),通過法律來鼓勵善舉。這種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如果一個人本著善意無償施救他人,在救助過程中,即使出了紕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應承擔責任。這樣人們就不用擔心行善反遭惡報,從而見死不救。比如在醫生偶遇路人心臟病突發,醫生可能會擔心如果救治失敗會惹上麻煩,該法就可以消除醫生的顧慮,讓他放心行善。
從社會效果來看,“好撒瑪利亞人法”明顯要強于“壞撒瑪利亞人法”,鼓勵人行善比強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當前,為什么這么多人見死不救,也許不單單是道德滑坡的問題,而是絕大多數人心存顧慮,害怕惹上麻煩。善遭惡報,這在中國已不是一起兩起,以至行善成為例外,冷漠卻是常態,在這種禮崩樂壞的背景下,設立見危不救罪,要能起到實際效果,真是癡人說夢。
在筆者看來,見死不救罪沒有設立的必要行和可行性,否則就會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懲罰失去必要的約束。如果規定見死不救罪,文章開頭所提及的視頻,誰構成犯罪?豈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總不能說誰離傷者最近、誰最有富有,誰就應該履行救助義務,如果這樣,定罪量刑豈不成了抓鬮式的司法兒戲。
法律不可能激進地改變社會現實,喚起人們的道德意識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在法律中設立見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為?別的不說,單說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就會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放棄行善的念頭,好心把傷者送到醫院,昂貴的治療費誰出?讓醫院一律發揚公益之心,救死扶傷可能不太現實。
重建道德,要靠各種制度的齊頭并進,法律能做得其實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對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強人所難。我們不可能期待每個人都能像康德哲學所提倡的那樣,不計利害遵守道德戒律。雖然這偉大的教導時常縈繞我心:道德本來就不教導我們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導我們如何使自己無愧于幸福。
在當前的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盡量的減少善行人的后顧之憂,鼓勵而不是強迫見義勇為,從這個角度來說,美國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值得借鑒。我們的法律亟待為人們行善創造積極的條件。比如,對于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的救人反被誣陷案,對于誣陷者,法律必須嚴懲。刑法規定了敲詐勒索罪,救人被訛,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此罪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數額較大,一是多次敲詐。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是2000-5000元之間,各地根據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的標準(比如北京市的標準是3000元),同時司法解釋也規定,在特殊的情況下,如造成嚴重后果的,數額可以減半計算。救人被訛,一般都應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數額應當減半計算。即便敲詐未果,也應該以犯罪未遂對待。對于專業訛詐者,法律還規定了多次敲詐,只要兩年內三次敲詐,無論數額大小,都可以犯罪論處。遺憾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少看到訛人者以敲詐勒索論處的案例,不知是媒體刻意回避報道這類案件,還是這類案件根本就不會進入司法程序。
期待我們的法律能夠為善行創造積極的條件,讓人心中日漸麻木的堅冰被融化,讓我們能夠看到重新燃燒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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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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