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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獲刑11年半,受賄兩千余萬
澎湃新聞記者 張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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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馬志龍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犯受賄罪,馬志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1998年至2016年,馬志龍曾任嵊州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
同案宣判的還有曾擔任嵊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長、市水利水電局局長、市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委員、書記兼市委辦副主任的被告人林克,其因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
馬、林2人被檢方指控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嵊州市鹿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規劃審批、企業轉制、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檢方查明,2人先后共同或單獨收受鹿山公司、浙江通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嵊州市永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嵊州市禹興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湖房地產有限公司、紹興九九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等相關負責人所送款物。
其中,馬志龍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林克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9004011元、港幣10000元和2000美元。
紹興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志龍、林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克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428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成立,予以認定。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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